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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4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
 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7年4月1日 交体法发(1997)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的精神,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我部将对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现将部组织制定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工作,请你们加强与本省(区、市)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并立即着手做好对本管理区域内该产品生产企业情况的调查,以便尽快组织企业申报。
  部规定正式申报时间为1997年4月至9月底,并将于1998年2月底前结束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原获我部颁发的港口门座起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执行此次发布的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委等七部门《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所有生产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的企业。这些企业,不分隶属关系和企业经济性质,均应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生产许可证。
  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现阶段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有:
  一、港口门座起重机;
  二、港口轮胎起重机;
  三、港口固定式(固定回转式、台架式)起重机;
  (现阶段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具体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目录详见附件四)
  其它港口机械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具体时间,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今后的通知,再行公布。
  在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领导下,由交通部负责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未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不得生产上述产品。违者按原国家经委等七部门1987年3月联合发布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第三条 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机构
  一、交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交通厅、局(以下简称省交通厅、局),协助交通部做好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三、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1996)34号文批准,交通部港口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汉)为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单位。
  第四条 企业取得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制造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质量达到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三、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统一、完整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
  四、企业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与检验测试手段;
  五、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上述二至六项的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五条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企业在自查认为具备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下,在交通部规定的时间内向交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一)填写申请书(另发)一式四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签章后报本省交通厅、局。无主管企业可直接报交通厅、局;
  (二)省交通厅、局在接到企业的申请书后,应及时审核(包括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查和视情况对申请企业进行初访),并按本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省内有关申请手续;
  (三)省内申请手续办理完后,由省交通厅、局将二份申请书报送交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一份留存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一份留存省交通厅、局。
  二、交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受理企业的申请书后,组织审核组(请当地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对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办法及内容见附件一)。同时通知检验单位对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质量检验评定办法见附件二)。
  三、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核和产品质量检验都合格后,经交通部批准,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意,由交通部颁发生产许可证。
  获证企业及产品目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通过有关新闻媒介予以公告。
  四、对生产条件审核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允许企业整顿,从宣布之日起(由交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正式文件通知企业),在6个月之内重新提出申请。若第二次生产条件审核或产品质量检验仍不合格,则取消申请资格。
  重新申请可直接向交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提交重新申请报告,不需重新报送申请书)。
  第六条 生产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
  一、取得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铭牌、使用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的标志、编号。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志、编号统一规定为:
<font size=+1>
  XK18—003  * * * *
   | |  |      |
   | |  |      |
   | |  |      |
   |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  |
   | |  |
   | |  ---------------产品编号
   | |
   | |
   | |
   | ------------------交通部编号
   |
   |
   --------------------生产许可证标志
</font>

  二、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从批准之日起)。
  三、在下述情况下,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经交通部复查合格后,重新颁发生产许可证(原发证书自动失效)。
  (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该产品的;
  (二)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港口装卸机械的产品标准或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的。
  四、获证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的营业执照,在30日内(以核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准)向交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新建和转产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的企业(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应在正式批量生产时申请生产许可证。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涂改生产许可证。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提供给他人使用。
  七、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持企业的生产条件符合要求,保证获证产品的质量。交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对获证企业、获证产品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办理生产许可证所需费用由申请企业承担。
  (收费办法见附件三)。
  第八条 本《细则》已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1996)234号文批准,由交通部发布实施。
  第九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现场审核办法

  一、为了考核港口装卸机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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