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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表中符号“√”表示要检验的项目

分析质量的检验与评定细则



  1.主要性能参数检验(20分)
  1.1 抽样方法
  在整机抽样的样品上进行检验。
  1.2 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标准要求
  见表二
  1.3 检验项目的评定
  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达到标准要求时,此项检验合格,按该项的额定分给分。
  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与标准要求不相符时,此项就不合格,检验项目中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就判定整机质量不合格。
  2.主要金属结构件静载及动载检验(15分)
  2.1 抽样方法
  在整机抽样的样品上进检验。
  2.2 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标准要求
  见表二
  2.3 检验项目的评定
  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达到标准要求时,此项检验合格,按该项目的额定分给分。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与标准要求不相符时,此项就不合格,检验项目中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就判定整机质量不合格。
  3.人机工程及安全性有关项目检验(15分)
  3.1 抽样方法
  在整机抽样的样品上进行检验。
  3.2 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标准要求
  见表二
  3.3 检验项目的评定
  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达到标准要求时,此项检验合格,按该项目的额定分给分。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部分或全部达不到标准要求时,该项检验扣0.5分至该项的额定分。
  4.各机构运行情况及密封性能检验(10分)
  4.1 抽样方法
  在整机抽样的样品上进行检验。
  4.2 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标准要求
  见表二
  4.3 检验项目的评定
  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达到标准要求时,此项检验合格,按该项目的额定分给分。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部分或全部达不到标准要求时,该项检验扣0.5分至该项的额定分。
  5.电气性能及可靠性检验(20分)
  5.1 外购件合格证及复检情况(5分)
  5.1.1 安装在起重机上的所有电气外购件,必须具备有效的合格证。
  5.1.2 在整机安装前,应对外购件进行复检,并有完整、详细的复检记录。抽检10件,缺1件复检记录,扣0.5分。
  5.1.3 主要外购件的复检项目,内容及标准要求如表三所示。
  5.1.4 复检时应采用不低于0.5级精度的测量仪器仪表(其中兆欧表,功率因数表及直流电桥应不低于1.0级);仪器仪表选用应使所测量值在30%—95%仪器仪表量程范围内;测量仪器仪表必须有计量检定机构鉴定合格证书,其精度满足要求,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5.2 整机电气主要性能检测(5分)
  5.2.1 起重机整机电气主要性能检测项目及标准要求如表四所示。
  5.2.2 检测时,每一项目中发现不合格者扣1分。
  5.2.3 检测时,绝缘电阻不满足标准要求应更换该电气设备或重新作绝缘处理。
  5.3 整机电气安装检测(5分)
  5.3.1 整机电气安装检测项目及技术要求如表五所示。
  5.3.2 检测时,每一项目中发现不合格者扣0.5分。
  5.3.3 检测时,对于轨道式起重机械其整机接地及轨道接地电阻不满足规定值时,必须采取相应安全接地措施。
  5.4 电气保护装置的可靠性检测(5分)
  5.4.1 起重机必须设置电气保护装置,而且要有足够的可靠性。
  5.4.2 电气保护装置可靠性检测及标准要求如表六所示。
  5.4.3 检查时,根据设计要求缺一种及一种以上保护装置扣5分。
  5.4.4 检测时,装置的动作可靠性,水密性能综合误差不符合要求者扣2分。
  6.零部件检验(10分)
  6.1 工艺文件(4分)
  起重机的主要零件(含有尺寸公差≤1T7,形位公差≤7级,齿轮第Ⅲ公差组的公差等级≤7级的零件)必须有工艺规程,部装和装配也需要有装配工艺规程。任意抽查8个主要零件的加工工艺规程(指定零件名称和图号)2个部装工艺规程,缺一个零件或部装工艺规程扣0.4分。
  6.2 零部件的检测报告(6分)
  6.2.1 工厂零部件的检测报告必须齐全。检查上述抽查零部件的检测报告。缺一个零件或部件(装配技术要求)的检测报告扣0.2分,直至扣完为止。
  6.2.2 外协件必须有合格证和复检报告单。抽查1~2件(外协件多时抽查二件)的合格证和复检报告单。缺一份扣0.2分,直至扣完为止。
  6.2.3 检测项目必须齐全。上述抽查零件的零件图上所标注的技术要求(尺寸、形位公差、粗糙度、机械性能指标、齿轮的评定指标)都必须有检查报告,每一个零件缺少一个项目的检查报告扣0.1分,直至扣完为止。
  6.2.4 检测报告的内容必须齐全。内容(项目)应包括:零部件名称及图号、检测项目及技术要求,实测值、检测工具的名称及规格、合格性结论、检测人员签章。在上述抽查的检测单上,每张单上缺少一项(或不填写)扣0.1分,直至扣完为止。
  6.2.5 检测单上的检测项目及技术要求应符合零件图上的标注的要求,不相符者每一项扣0.1分,直至扣完为止。
  6.2.6 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对上述抽查的10个零件进行复测(复测的项目:≤1T7的尺寸,≤7级的形位公差项目,≤7级的齿轮公差项目,Ra≤1.6μm的粗糙度),凡复测的某一项结论与工厂检测单报单不相符时(经厂方认可),每项扣0.2分,直至扣完为止。
  6.2.7 工厂所用的检测方法(含量具)必须合理。尺寸的测量应符合GB3177—82,形位误差的测量应符合GB1958—80,齿轮公差项目应符合GB10095—88之规定。每一零件某项检测方法不合理时扣0.1分,直至扣完为止。
  6.2.8 上述各项扣分总计超过6分时按6分计。
  6.3 零件的合格率。上述复测零件的合格率必须达80%,否则为不合格(复测时所需专用检具由厂方提供,由于无检具而不能测量的项目视为不合格)
              8个零件的合格项目数
          合格率=----------%
              8个零件复测项目总数
  注:零件复测检测报告单
<font size=+1>
------------------------------------
|零件名称|图号|检测项目及要求|实测值|检测工具及规格 |合格性结论|
|----|--|-------|---|--------|-----|
|    |  |       |   |        |     |
|----|--|-------|---|--------|-----|
|    |  |       |   |        |     |
------------------------------------
</font>

   检测人(签章):    厂方代表(签章):   日期:
  7.焊接结构件质量检测(10分)
  7.1 焊接结构件分类
  7.1.1 板结构,适用于港口门座式起重机(全系列)的臂架、转盘结构、门架、车架等由钢板及型材焊接的结构件;
  7.1.2 桁架结构,适用于港口门座式起重机(全系列)的臂架,港口轮胎起重机(全系列)及港口固定式(固定回转式)起重机(全系列)的臂架、转柱等由型材或管材焊接的结构件。
  7.2 抽样方法
  提供给本项质量检验的对象可以是已总装的整机,也可以是装配焊接完工的结构件,但不论是整机,还是结构件,至少应包括一个完工的臂架。通过结构件的焊接质量检验对制造该结构的厂家的构件下料、加工、装配、焊接、质量控制等各个生产环节及工序做出真实评定。
  对提供检验的焊接结构件,依据工作中的重要性在结构关键部件,按本细则的第三项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7.3 检验项目及方法
  7.3.1 板结构
  7.3.1.1 板结构的局部平直度
  (1)臂架箱型梁的上下翼板、腹板;
  (2)门架的腹板;
  (3)车架的腹板。
  7.3.1.2 肋板安装的垂直度
  (1)门架的肋板与腹板;
  (2)车架的肋板与腹板。
  7.3.1.3 检查方法
  (1)局部平直度用拉线方法或一米钢尺放于被检部位,量取直线或钢尺与板面间的最大距离,即为被检处的局部平直度;
  (2)肋板垂直度用直角尺测量或其它能测出垂直度的方法。
  7.3.2 桁架结构
  7.3.2.1 型钢节点处构件端部的相对位置;
  7.3.2.2 管式节点处管轴线夹角、支管偏心距;
  7.3.2.3 检查方法用钢尺、钢卷尺、量角器进行检验。
  7.3.3 焊缝外观质量
  在抽检的焊缝区域内,对所有焊缝进行100%目测检验,或用5倍或10倍放大镜观测,对下述各项目按国际GB6417—86《金属熔化焊焊缝缺陷分类及说明》做出检验记录:
  (1)焊缝表面清除渣壳的情况;
  (2)焊缝、热影响区表面裂纹的情况;
  (3)焊瘤的情况;
  (4)弧坑的情况;
  (5)咬边的情况;
  (6)表面夹渣的情况。
  7.3.4 焊缝内部质量探伤
  7.3.4.1 制造厂提供该焊接结构件无损探伤报告及评级,按标准要求检查是否符合标准,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则报告无效,并要求制造厂在该焊缝处复做原来所进行过的无损探伤过程并提交报告,进行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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