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产经营责任期限;
(三)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指标值;
(四)资产经营者应缴纳的风险金数额;
(五)对资产经营者的奖罚办法;
(六)出资者与资产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七)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调整、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资产经营责任制相应终止,由其投资主体承担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 企业及资产经营者
第八条 企业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企业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九条 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各项权利。包括:
(一)独立占有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
(二)独立使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投资、购置、生产、运营;
(三)依法独立决定企业实物财产的有偿出让、租借、抵押、报废等;
(四)独立收取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后分得的利润或股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维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三)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依法经营;
(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企业要建立资产经营报告制度。每年由经营者向部、监事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资产经营情况。企业在发生经营方式和产权变动时,要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事前向部报告:
(一)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
(二)企业向其他企业及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投资或与之联营组成新的企业法人;
(三)企业与外商实行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向境外投资;
(四)向个人、私营企业、境外投资者投资或转让企业产权。
第十二条 企业要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要如实反映对其他企业或者对境外的投资及其收益状况;应交、应提款项要交齐、提足;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企业实现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目标,可在按国家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本企业职工的工资或奖励水平。
第十四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系指,部直属国有企业的经理(局长、厂长);已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者,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对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经营者的工资报酬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岗位工资和风险收入两部分构成。
第十七条 经营者的责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具体任职期限由部确定。
第十八条 交通部在每年6月15日前核批《资产经营责任书》后,经营者要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专项存储。次年6月底前,根据资产经营责任书完成情况,按规定返还或抵扣。部将对经营者风险抵押金缴纳、抵扣和返还情况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