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交通部作为监督管理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行使出资者职能,享有出资者权利。
第二十条 交通部对直属企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决定对经营者的任免(聘任、解聘);
监事会对其监督的企业经营者的任免有建议权;
(二)确定经营者的任期;
(三)核定经营者的考核值和应缴纳的风险金数额及经营者收入,并核批《资产经营责任书》;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营者承担的责任,确定经营者的年薪水平;
(五)根据国家规定,收缴投资收益;
(六)考核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决定或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交通部对直属企业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及其合法权益;
(三)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四)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五)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交通部在履行职责时,不得侵犯企业法人财产权,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通部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随意调用企业财产。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核范围:部直属一级企业。对企业考核的依据为国家有关规定和《资产经营责任书》。考核可采取审计、评价等办法。
第二十五条 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指标为:
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
亏损企业可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税后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100%
平均国家所有者权益
利润总额+折旧
利润和折旧与总资产的比率=----------×100%
平均资产总额
利润总额
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指标考核值,是以企业自身水平和行业平均水平各占一定的比例来确定。暂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及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指标考核值确定、考核、奖罚的程序:
(一)指标考核值的确定程序:部向企业公布各行业各项指标前两年的平均值;企业按《
交通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奖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考核办法》)的规定计算出本年度指标考核值,填写《资产经营责任书》报交通部;部审核批复各企业填报的《资产经营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