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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总裁是航运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航运交易所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取得会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经营水路货物运输业务、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和港口业务的企业及其他有关企业;
  (二)遵守航运交易所章程;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外国企业申请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取得会员资格,应当经航运交易所审查批准,并按照航运交易所章程办理入会手续。
  会员退会,应当按照航运交易所章程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临时会员。
  会员资格期限三个月以上的为正式会员,会员资格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为临时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航运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推荐会员理事和被推荐为会员理事;
  (三)在场内进行交易;
  (四)使用航运交易所提供的设施。
  (五)获取航运交易所提供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规定不适用于临时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航运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如实向航运交易所提供本企业与航运交易有关的价格及其他信息;
  (四)不得向新闻媒介及公众泄露或者传播从航运交易所获取的航运信息;
  (五)在航运交易中接受航运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信息,不包括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会员可以通过会员会议对航运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经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会议。
  第十六条 会员在航运交易所内从事交易的人员为出市代表,出市代表须经航运交易所培训。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 航运交易所的交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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