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严格物资采购报销手续。各部门采购物资器材的入库验收手续,必须坚持由采购员、仓库保管员和单位领导签字(无保管员除外),财务部门予以报销。一切发票未经责任签字和没有验收手续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已审查报销,结算过的发票,凭证必须加盖审讫章。
(6)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对不按国家计划、国家预算的规定或手续不全、凭证不实,以及其它不合制度规定的支出,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人处理。如果本单位领导有不同意见时,会计人员应当一面执行,一面上报。属于明显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上级单位和财务部门,对于会计人员提出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和违法乱纪行为的报告,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会计人员和有关人员。
4、往来款项
(1)往来款项,按应付、应收分为暂存和暂付两种,按预算内、外两部份分别核算,不能混淆。
凡是预先领款办事,如预先支付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差旅费等,事后经过结算应转入材料库存或经费支出报销的,都算暂付。凡是临时代保管款项、代管上级或其他单位经费,以及各种应付款项,事后应当归还或者报账结算的,都是暂存。
(2)各项暂付款,必须根据核定的预算、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取得借据后核实支付。会计部门对于不合规定或者超过需要请领借款的,应当讲清道理,拒付或少付。暂付款除了预借出差人员的生活费,按时扣发工资外,一律不准用于个人借支。
借款人办事结束后,必须在三天内向会计部门报账,如有结余,应当同时交回,结清原欠。各项暂付款应当一借一清。前借未清的,会计部门原则上不办理第二次预借。
(3)各单位的经费暂付款,应当逐级核定一个总的控制定额,防止资金积压,及时督促清理。对于不合理或超定额多占用部分,可以扣抵其预算拨款,少拨经费。
(4)收回本年度的暂付款,应送存银行恢复经费存款(或限额),冲减当年银行支出数。收回以前年度暂付款一律作为应缴预算收入上缴国库,同时产、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和科研事业用材料都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建立材料账。行政用材料,原则上不作会计核算,但管理使用部门必须建立实物账目,办理出入库登记手续,财务部门实行监督检查和帮助,手续不完备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对低值易耗品,应按其具体性质分别列入固定资产或材料内进行核算。总之,各单位一切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账卡,加强管理,切实保护国家财产物资的安全。
各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建立机构或配备专管人员或指定兼职人员管理。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或专管人员,在业务上应受财务会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管理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必须密切协作,明确分工,严密手续,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各单位应当依靠群众管好用好财产物资,经常教育职工群众,爱护国家财物,反对重钱轻物的思想和行为,表扬好人好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一)固定资产
1、各单位的一般设备。单价在二十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都属于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单价虽然不满二十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大批的同种类的财产,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事业单位各种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起点为一百元,有的虽然超过一百元,但不能作为独立使用而作为其它设备附件用途的,可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或作为材料核算。
2、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一类,房屋和建筑物
第二类,各种大小船只
第三类,专用设备,包括各种科研调查用仪器和机械设备、专业图书馆的图书,事业单位的技术图书等。
第四类,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各种车辆
第五类,一般设备,包括被服装具办公与生活使用设备和家俱、文体设备、医疗器械等。
第六类,文物和陈列品
上述分类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及分工管理情况进行调整,不宜搞得过细过繁,做到简明适用,便于核对为宜。
3、各单位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安排计划,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按照基本建设的程序办理,各单位编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或订货计划,必须根据事业和行政任务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在考虑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同有关业务部门具体研究确定增添计划,不能盲目采购,造成积压。
4、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入库、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家底清楚,账物相符,物尽其用。
5、固定资产的账务核算,应本着既要加强管理又要简化事务的原则,各单位财会部门和财产管理部门分别设账核算。
财务会计部门,除在总账上设立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两个对应科目核算总数外,还应根据管理分工,设分类明细账,作到家底清楚,心中有数,以便清查核对账目,分清责任。
财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有专门会计的设明细账,仓库保管设财产卡片,无专门会计只设明细账)根据财产分类,按品种记载固定资产的收入、发出、余存的数量和金额。并根据固定资产的在用、在库分布情况,按使用单位(科室)或个人建立一套必要的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薄(卡),只记实物数量,以便于掌握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分布情况,并定期与各单位或领用人核对。
6、各单位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办法处理
(1)新建房屋码头、船只等和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账。属于原建造房屋、船只上的更新设备,一般不再增加固定资产。属于新增加设备应按增加固定资产处理。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工料费入账。委托外单位新试制的固定资产,应根据相似固定资产定价入账。
(3)无价调入和旧存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估价入账。
(4)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批准权限报批后,都按账面原价注销。
(5)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的运杂费,都不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6)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律不提折旧费。
7、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每年必须全面清点一次,以财产管理部门为主,由财务会计部门和职工代表参加,组成财产清点小组进行清点工作。清点结果要报告单位领导。固定资产如有缺少,损失都要查明原因。属于一般情况造成的,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后,按照批准权限报批后销账;属于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也按照批准权限报批后销账,但应当给予过失人以必要的纪律处分;属于违法情事,应当以法严肃处理。清点多出来的固定资产应补记入账。本单位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报请局主管业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质论价,合理作价调出,原值在两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百分之八十交局,百分之二十留本单位,原值在两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全部留本单位,作为重置固定资产的专项资金使用。
8、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损失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其报废原则及审批权限如下:
(1)超过使用年限确实不能修复使用和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损失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批准后注销;
(2)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提出,经三结合小组(领导、技术人员、主管部门)鉴定后,上报批准后注销;
(3)报废、损失固定资产审批权限,凡属国产的固定资产,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报局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属于进口的固定资产,价钱在三千元以上的报局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属于单位有权批准的,也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经批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其残值应加以充分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应变价作为重置固定资产的专项资金使用。
(二)材料
1、各事业单位的材料,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属于使用以后即行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验材料和装、改使用的原件零配件等;另一部分是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器具设备等,如低值仪表、仪器、小工具、量具器皿一般用具以及低值劳保用品等。
各单位的材料,由于各单位需要不同,大致分以下几类
建筑材料类,金属材料类、有色稀有金属材料类、各种元配件类、化学药品类、五金工具类、劳保用品类、电工电料类、帆缆器材类、其它材料类等。
2、各单位库存材料要逐步实行储备定额管理,对主要材料也要实行消耗定额,实行计划管理(按预算经费管理制度总则第四项规定各部门的库存物资实行限额管理指标执行)根据储备消耗量,制订合理储备总额,报经批准后,应当认真掌握,如有超过,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扣抵拨款。
3、各单位采购材料,在批准预算内,安排采购计划,不能盲目采购。属于国家统配物资由主管部门综合平衡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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