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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实行外出办案补贴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监察、纪检部门
办案人员实行外出办案补贴的通知
(1992年8月6日 人薪发(199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实行外出办案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外出办案补贴的执行范围,只限于县(含县级市)及以下监察、纪检机关和大、中城市的区级监察、纪检机关直接外出办案人员。
二、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天0.8元执行。不外出办案时不发补贴。
三、
外出办案补贴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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