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
小组办公室关于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的国营企业资金
损失亏损挂帐等问题的财务处理通知
(1992年10月28日 (92)财工字第395号)
广东、湖北、黑龙江省财政厅、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冶金部、能源部、化工部、机电部、经贸部、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湖北、黑龙江省人民银行分行:
为了解决部分国营企业在清产核资试点中清查出来的亏损挂帐和各项资金损失等问题,依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清产核资中资产清查和资金损失的财务处理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企业应根据清产核资试点办法,认真对各项资产进行清理。对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资金损失及亏损挂帐,应按要求逐项填表登记,逐级汇总上报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银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审定后,按本办法处理。未经批准任何企业不得擅自处理。
二、对清查出来的企业各项帐外流动资产及流动资产损失,经核实后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参加试点的国营工交企业要在国家规定的清理工交企业潜亏工作的基础上,对以前年度没有纳入损益决算,而实际发生的各种存货(预算内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库存产成品除外)盘亏和损失、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未处理的各种挂帐损失、少转少摊的各种费用进行认真清理,经审查批准后按财政部、国务院经贸办(92)财工字第213号《关于
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的规定处理。对于1991年以前发生的亏损(潜亏),企业要单独列帐反映,一律摆在明处,企业因此而由虚盈变为实亏后,不给戴亏损帽子,银行不加收利息。
商贸企业潜亏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二)参加试点的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和国营交通运输部门所属工业生产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清查出的企业产成品报废、毁损、盘盈、盘亏以及库存产成品成本高于售价部分的损失应当按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92)财工字第95号《关于对预算内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库存产成品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的规定处理。凡要求银行挂帐停息的,按银传〔1992〕26号《
关于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库存产成品挂帐停息处理办法的通知》办理。开户银行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参照货款呆帐处理权限,应由哪一级银行审批的,就由哪一级银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