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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的国营企业资金损失亏损挂帐等问题的财务处理通知[失效]

  商贸企业库存产成品和库存商品的报废、毁损、盘盈、盘亏损失处理,均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对清查出的企业接受损赠而未入帐的流动资产,应作增加国家流动基金处理。
  (四)流动资产的非常损失(实行货物保险的应按扣除保险赔款及废料残值的净损失),列入企业营业外支出。
  (五)随基建工程移交来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未入帐的,一律按现行价格作价入帐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来料加工结余的材料和过去没有明确企业法人财产管理权关系的低值易耗品等,经此次清产核资界定后,一律按现行价格作价入帐相应增加国家流动基金。
  (七)属于明显历史原因和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经审核批准后,可以冲减流动基金。
  三、清查过程中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经审查批准后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清查出来的盘盈固定资产,按资产的新旧程度,做为资产盘盈作价入帐,相应增加国家固定基金。
  (二)对基建已完工,并已投入生产,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应限期办理移交生产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过去由于企业法人财产关系不明确,未登记入帐的,此次清产核资经协商已经明确产权关系的,应相应增加国家固定基金。
  (四)确属由于非企业所能左右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或毁损、盘盈盘亏净损失,经审核批准后,冲减固定基金。
  (五)接受损赠而未入帐的固定资产,应相应增加国家固定基金。
  (六)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非常损失,经审查批准后,冲减固定基金。企业收到的保险赔款应用于固定资产重置。
  (七)对于长期挂帐、数额超过本企业固定资产原值总额10%的固定资产损失,企业应专项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共同批准后,可冲减固定基金。
  四、对清查出来的专项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损失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清查出来用专项基金购建的房屋、各项文娱体育和医疗设施、器具等,尚未入帐的应按新旧程序作价入帐,相应增加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
  (二)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专项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净损失,经审核批准后可以冲减专用基金或专项拨款。
  五、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经审查后应在会计报表中如实反映,按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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