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气制尿素产品税税率的通知
(1992年10月6日 国税函(1992)1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配合国家理顺天然气价格,缓解由于天然气价格调整给化肥生产企业带来的困难,支援农业生产,国务院决定,自1992年10月1日起,对企业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销售的尿素(即属于《产品税税目税率表》第213目“氮肥”征税范围的尿素),其产品税税率统一调整为5%。企业在今年10月1日前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销售的尿素,仍按原规定征税。以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即转知所属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