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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做好1993年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关于做好1993年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
 (1993年3月5日 教财(199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国家教委直属院校:
  为适应高教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1992年6月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教财〔1992〕42号)。这一改革措施,对改变国家包办高等教育的观念和体制,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调动广大学生积极性,起到了良好作用。但也出了一些问题。为使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改革和管理健康顺利的发展,现对1993年高校收费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各部门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1992年的收费工作情况,在今年上半年组织力量进行一次检查总结,主要内容为各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的项目、标准以及贯彻教财〔1992〕42号文件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根据国家和各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妥善处理。各地及主管部门的检查处理结果在6月30日前报国家教委,同时抄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备案。
  二、199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学杂费的标准应基本稳定。若有变动,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备案。对已在校学习的学生,收取学杂费的标准,均不得调整。
  三、各普通高等学校公布1993年招生简章时,应同时向社会公布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和供考生填报志愿之用。收费项目和标准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改变。
  四、普通高等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越权限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应按学期或学年进行,不得跨学年预收。
  五、对农业、林业、航海、师范、体育、民族等普通高等学校享受专业奖学金学生的收费问题仍按国家已有的规定执行。少数需进行专业奖学金改革试点的学校,应将方案报主管部门和国家教委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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