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1994年养路费缴纳“两金”工作的通知
(1994年8月15日 (94)财综字第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各地交通部门征集的养路费必须按比例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但是,近年来有些省、市放松了对养路费征收“两金”的工作,欠缴“两金”情况非常严重,还有的地方无视国家规定,擅自出台减免养路费应缴“两金”的规定,或者任其拖欠,尤其是去年中央6号文件下发后,也未及时纠正。对此,根据去年中央6号文件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部里在结算1993年“两金”收入时,对部分因擅自减免养路费应缴“两金”、大量拖欠不缴“两金”、1993年养路费征收“两金”很差的省(市),已作了扣减地方财力的处理。为了严格征收管理,做好1994年养路费征收“两金”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国家规定对养路费征收“两金”,是国家为增加对能源交通重点建设投入和平衡国家预算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各地必须严格按“两金”征收比例,在养路费收入发生时同步征收,按月上缴国库,不得采取任何手段直接或者间接减免或拖欠养路费应缴的“两金”。能交基金与预算调节基金应同时按比例征收,不得只征调节基金,不征或少征能交基金。
二、各级财政和国家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养路费征收“两金”的工作。每个季度终了要将养路费收入,应征“两金”额、实缴“两金”额以及欠缴等情况书面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三、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定期对养路费缴纳“两金”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出解决措施。今年部里将对养路费缴纳“两金”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切实加强对养路费征收“两金”的管理。
四、1994年“两金”征收任务已经确定,养路费缴纳“两金”,对保证今年“两金”任务的完成至关重要,因此,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对这部分收入的征收管理,如发现自行减免或采取其他办法减少“两金”收入的,对欠缴中央的部分,将在年终结算时从补助地方财力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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