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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职工去疗养所疗养的路费和伙食费如何处理问题给第三机械工业部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职工去疗养所疗养的路费和伙食费
 如何处理问题给第三机械工业部的复函
 ((77)财企字第62号 1977年5月17日)


  最近,你部所属新都机械厂来函询问企业职工去疗养所疗养的路费和伙食费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意见,仍应按《劳动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疗养事业的规定办理。即:职工经批准到疗养所疗养的往返路费,属于因工负伤的,全部由企业报销;属于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五十公里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五十公里以外的,原则上由企业补助二分之一。职工在疗养所疗养期间的伙食费,可由企业适当给予补助,最多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二分之一,如因身体衰弱或经济确实困难负担不起伙食费的,可酌量提高其补助费,但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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