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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通知
(劳人老(1988)2号 1988年2月15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你区一九八六年六月来文,我们给国务院的《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
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后,暂不移交,仍由你区自行管理。
二、
高原工龄补助费问题,同意先不改,继续按你区过去的办法办理。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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