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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给湖北省劳动局、总工会的答复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关于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
 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给湖北省劳动局、总工会的答复
 ((81)劳险字14号 1981年8月7日)


三月二十五日来函收到,现对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曾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人,是指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工人(包括一九五0年、一九五六年、一九五九年三届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的个人代表),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曾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公社社员,以后被招收当工人的,退休时也可以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二、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人,按照《暂行办法》五条规定退职的,不能提高退职生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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