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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患三期矽肺病的退休工人可发给护理费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患三期矽肺病的
退休工人可发给护理费问题的复函
((79)劳险便字015号 1979年10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
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桂劳险字〔1979〕9号函收到。现答复如下:患三期矽肺病的退休工人,因病情严重,已完全丧失独立生活能力,饮食起居确实需要扶助时,可以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颁发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
二条
第(二)项的规定发给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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