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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给核工业部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
 退休工种给核工业部的复函
 (劳人护(1983)27号 1983年6月15日)


  你部(83)核劳字53号来文收悉。经我们共同研究,同意你部将《核工业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中所列的九十五个工种作为提前退休工种试行。这类工种的工人在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项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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