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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给核工业部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
退休工种给核工业部的复函
(劳人护(1983)27号 1983年6月15日)
你部(83)核劳字53号来文收悉。经我们共同研究,同意你部将《核工业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中所列的九十五个工种作为提前退休工种试行。这类工种的工人在退休时,可以按照《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
一条
(二)项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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