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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关于一九六六年至一九七0年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转正定级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关于一九六六年至
 一九七0年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转正定级问题的通知
 (1973年7月20日 (73)计劳字288号)


  经中央批准,一九六六年至一九七0年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可以进行转正定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九六六年至一九七0年的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包括一九六六年分配的一九六五年应届毕业生和一九七0年分配的一九七一年应届毕业生),凡是经国家统一分配,现在在职并且领取临时工资满一年以上的,在本通知下达后,一般的可以进行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要对他们进行一次鉴定,要经过群众评议,领导批准。
  二、上述五届大专毕业生的定级工资,可以按照原国务院人事局(58)国人事字第4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具体安排。
  现在分配当工人的大专毕业生,可按干部的工资级别评定。
  随同一九六六年大专毕业生一起分配的研究生的定级工资,根据国务院一九五七年议字第5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精神,一九六四年,一九六五年入学的,可按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定级工资评定,一九六三年和一九六三年以前入学的,可比大学本科毕业生定高一级。
  三、这次转正定级的工资,从一九七三年七月一日起发给。个别需延期转正定级的,则从延期后领导批准之月份起发给。转正定级所增加的工资,在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指标内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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