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为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要纳入计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奖励部分:主要用于奖励完成各项任务中劳动好、工作好、贡献大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学校基金,主要应用于改善教学、科研物质条件和发展学校生产。具体分配使用比例,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利益的原则下,由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原则上用于教学、科研和发展生产部分不低于60%;用于集体生活福利和奖励部分不高于40%。根据“预算包干”办法从节支中提取的奖励金,可与学校基金中的奖励部分合并使用。学校基金由学校财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经校(院)长批准后使用。
鉴于各高等学校的现有条件差异较大,收入来源悬殊,为了帮助和扶持一些院校建立基金,可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在所属院校基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5%范围内),用以调剂解决那些完成任务较好而收入来源少的院校发展生产资金和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个人奖励问题。
三、奖励办法
(一)奖励原则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精神,把教职工的政治荣誉、物质利益和他们完成的工作、生产任务及作出的贡献联系起来,坚持按经济规律办事,坚决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和“多劳多得”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
(二)提奖条件和要求
凡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和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招生计划及教学、科研、生产等各项工作任务,加强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遵守财政制度的学校和单位,可以按规定提取奖金。没有完成和部分完成上述任务的,应当不提或少提。奖金的提取应以有无学校基金为前提,坚持按主管部门审定的具体比例,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统筹安排,不准超支。
要建立考核制度,制定各类人员的考核、评比和奖励办法,哪些人员该奖,哪些人员不该奖,奖多奖少都要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奖金的种类和标准
(1)奖金种类分为:综合奖、单项奖两种。
教师、干部、职员一般实行学期综合奖。
生产性工人、服务性人员,学校可根据其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制定有利于鼓励先进,体现“多劳多得”的奖励办法。
在一定时期内,学校对在教学、科研、生产和党、政、后勤等各项工作中成绩优秀,贡献较大的各类人员,可给予适当的政治荣誉奖和物质奖。
单项奖要从严掌握,防止奖金名目繁多。
(2)奖金额的计算:在国家对事业行政单位职工的奖励制度没有统一规定之前,暂定为:全年发给教职工的各种奖金总额,包括从“预算包干”定员、定额节支经费中按规定提取的奖励部分在内,以不超过本校在册教职工一个月的标准工资额为限。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奖金,当年使用有结余的,可以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以丰补歉”或用于集体福利事业。
四、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