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强奖金统计的通知
(1981年5月21日 (81)统社字97号)
自一九七八年国家恢复奖励制度以来,奖金已逐渐成为工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搞好奖金统计,对于研究奖励政策,改进奖励办法,以及搞准工资数字,正确地编制工资计划和社会商品供应与货币流通计划,研究积累与消费基金的比例关系等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奖金数字统计不实,瞒报、漏报十分普遍。为了加强奖金统计,现将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中奖金的口径范围与计算方法,再明确规定如下:
1.奖金的统计范围:
奖金是对职工超额劳动的一种鼓励,是为了奖励先进,对在生产、工作中有优良成绩的职工,在标准工资以外支付的劳动报酬。从内容来讲,应包括企业的各种生产奖、节约奖和劳动竞赛奖,以及事业、机关的增收节支奖等。企业的各种生产奖包括额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综合奖、年终奖等。节约奖、包括各种节约燃料、原材料、电力等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的各种实物奖励和奖金。从奖金来源讲,应包括由各种经费(如企业成本和事业、机关单位预算中的工资科目、企业基金或企业利润留成中的奖励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增收节支的收益,节约或回收价值,上级拨付的经费以及其他业务收入等)中支付给职工的经常性与一次性奖金。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在进行奖金统计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除创造发明奖、技术革新奖等以外一切奖金,不分奖金名称、奖金来源、批准机关,不分从银行支取现金或坐支现金发放的奖金,不分发放现金和实物均应列入奖金统计。
由于独生子女保健费(有些地区、企业称它为计划生育奖)和集体福利费用,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这些费用不应列入奖金统计(应列入“劳保福利费用”中统计)。
由国务院颁发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改进奖,性质属于奖金,但因受奖面小,奖金数额大,为避免影响职工的工资水平,特规定由支付单位另列统计(列入“发给个人的其他劳动报酬”项内),不包括在受奖职工所在单位的奖金总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