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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快普及锅炉水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组织建立水质化验网、点。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水质化验工作,提高本系统对锅炉水质监测的能力。目前尚无化验能力的用炉单位,应积极培训人员,配备必要的化验设备,使自己尽快具有监测、控制水质的能力。电力、铁道、石油、化工、纺织、轻工等产业部门和有关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既有一定的水处理工作经验,又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及化验设备,应积极支持所属单位和协助所在地区无化验能力的单位,搞好水质化验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可以建立固定的协作关系,定期、定点帮助开展水质化验和热效率测试等工作。各地劳动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规划本地区水质化验网、点的布局(包括化验或服务中心,企业化验点等),及时掌握本地区水处理工作情况,发现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四、坚决实行定点供应燃料。各地区燃料部门应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78〕2号文件关于“燃料、电力凭证供应办法”的通知,把燃料象粮食一样管起来。逐步做到定量,定点供应燃料,以便尽快地改变因燃料质量多变,水质处理不好而引起的锅炉事故和大量浪费燃料的现象。对于没有水处理措施,由于水质不良引起事故和大量浪费燃料的锅炉,长期又不改变现状,劳动部门应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可撤销锅炉使用证。燃料部门有权停止供应燃料。
  五、组织好水处理设备、物资和有关仪器、备品的生产和供应。一机、化工、轻工等生产水处理设备和物资的部门,应保质保量地组织好生产和供应。锅炉出厂应按合同规定配套供应水处理设备,并提供技术说明书。要设计、制造效果好、造价和运行成本低、结构简单,操作方便、技术上先进的水处理设备。并尽快做到标准化、系列化。对树脂、纯碱等短线物资,化工部门应大力组织增产。商业和物资部门要疏通供应渠道,以保证水处理所需器材和物资的供应,为普及、提高锅炉水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六、加强水处理的科学研究工作,搞好锅炉水处理的技术鉴定。一机、铁道等部门原来有水处理科研机构的应该恢复充实,带头把水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交流和新技术的鉴定等工作搞好。企业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要重视水处理技术的研究、试验工作。要把有关的科研项目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科研计划,努力组织实施。对水处理新技术的试验、推广要加强管理。试验前,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试验中,要认真积累资料,并取得充分的科学数据。扩大工业试验面或推广某一水处理新技术时,应订出计划。征得本部门主管单位和当地劳动部门的同意。重大的水处理技术鉴定,应通知国家劳动总局和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各地劳动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处理的科学研究工作。要认真总结我国经验和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在锅炉水处理方面,既要大搞普及,又要注意提高。要努力缩短与国外的差距,赶超世界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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