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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一、职务名称系列
  1.研究职务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研究实习员
  2.工程技术职务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3.实验技术职务
  高级实验师
  实验师
  助理实验师
  实验员
  4.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按各主管部委制定的名称执行
  5.管理职务
  (1)院部机关
  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厅、局长(学部、委主任)、副厅、局长(学部、委副主任)、处长、副处长、科长(主任科员)、副科长(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2)分院机关(局级机构)
  分院院长、分院副院长、处长、副处长、科长(主任科员)、副科长(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3)研究所(台、馆、社、厂)
  所长(台长、馆长、社长、厂长,以下同)、副所长,处长(研究室主任)、副处长(研究室副主任)、科长(主任科员)、副科长(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二、职务设置范围
  1.在直接从事研究工作的单位,可设置研究职务。
  2.研究室除有专门从事较强的工程技术、工程设计工作的以外,一般只设置实验技术职务,不设工程技术职务。在学术性、技术性强的管理机构中,可设置工程技术职务。
  三、各类职务的比例及限额
  为使科研工作能协调进行,研究机构中的各类人员(尤其是各类科技人员)应有一个适当合理的比例。但由于研究(技术)工作的性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发展工作)和各学科领域工作的不同特点,加上研究课题和工作任务的变化,因此,根据各学科的不同要求,提出以下的比例、限额供试行。
  1.研究所的各类人员比例,目前主要控制以下指标
  (1)研究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60~70%,包括情报、资料、编译人员。
  (2)管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6~20%,包括从事计划、器材、基建、外事、教育、人事、保卫、财会、统计、图书、行政和专职党群等工作人员。
  (3)工人占职工总数的14~20%。包括实验室工人,工厂工人(不含专业厂)和机关工人(其中机关工人的比例约为职工总数的2~3%)。
  2.科技人员的比例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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