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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技工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技工
 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工改(1985)29号 1985年8月30日)


  劳动人事部制定的《技工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经我们审查提出意见,已报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上述文件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劳动人事部备案。

附:     技工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技工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技工学校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技工学校教职工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教学人员。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按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的职务分列。生产实习课教师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职务分列。
  2.行政人员。按正副校长、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办事员的职务分列。
  3.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
  (二)教职员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职务工资。教职员按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资额上下交叉。
  (1)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2)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3)技工学校行政人员、政治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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