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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建筑和勘察设计单位中从事工程地质野外勘察工作的职工实行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人事部关于废止一批规章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1986年12月10日)废止(原因:已有文件代替)

劳动部关于建筑和勘察设计单位中从事工程
 地质野外勘察工作的职工实行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
 (1964年7月17日 (64)中劳薪字第285号)


  根据国务院一九六四年五月十五日发布的《关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建筑和勘探设计单位中工程地质野外勘察工作的特点和这些单位现行野外工作津贴的情况,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现对从事工程地质野外勘察工作的职工,实行野外工作津贴的有关几个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建筑和勘察设计单位中,从事工程地质野外勘察工作的职工,可以参照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暂行规定》执行。
  二、各工程地质野外勘察队的职工,在一般县和县以上城市中(包括近郊区)进行勘探工作时,不发给野外工作津贴。但是,对于中午不能回基地吃饭的,可酌情发给最多不超过当地津贴标准二分之一的野外工作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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