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中央气象局关于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的暂行规定
(1963年11月25日 (63)中劳薪字第662号
(63)中气计张第162号)
一、为了鼓励艰苦气象台站的职工积极工作,并适当照顾职工生活上的特殊困难,本着合理调整、统一制度的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二、凡是工作、自然条件艰苦,交通不便,物资供应困难,生活费用高并且较所在地区其他单位艰苦的气象台站,可以按照本规定享受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凡是上述条件和所在地区其他单位基本相同的气象台站,不得享受艰苦气象台站津贴。
三、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划分的条件规定为: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可以执行第一种津贴标准:
(1)海拔高度在三千五百米以上,特别艰苦的;
(2)地处荒漠、草原,特别艰苦的。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可以执行第二种津贴标准:
(1)海拔高度在三千五百米以上,较为艰苦的,或地处荒漠、草原,较为艰苦的;
(2)海拔高度虽不到三千五百米但在二千米以上,特别艰苦的;
(3)地处海岛、牧区,特别艰苦的。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可以执行第三种津贴标准:
(1)海拔高度虽不到三千五百米但在二千米以上,较为艰苦的,或地处海岛、牧区,较为艰苦的;
(2)相对高度在五百米以上,特别艰苦的;
(3)地处滨海、林区,特别艰苦的。
4.相对高度在五百米以上,较为艰苦的,或地处滨海、林区,较为艰苦的,一般可以执行第四种津贴标准。
5.地处山区或距县(旗)所在地较远,较所在地区其他单位困难得多的,一般可以执行第五种津贴标准。
6.地处山区或距县(旗)所在地较远,较所在地区其他单位困难的,一般可以执行第六种津贴标准。
以上只是一般的划分条件,艰苦气象台站具体执行哪一种津贴标准,应该根据艰苦气象台站的工作、自然条件的艰苦程度、个人消耗情况、生活费用等和所在地其它单位的情况进行比较,来研究确定。凡是较所在地区其他单位艰苦得多的、个人消耗大的、生活费用高的和气候条件恶劣的,可以执行较高的津贴标准,反之就应该执行较低的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