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全国
普通中学和小学公办教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的通知
(1979年11月27日 (79)教计字489号
(79)财事字339号 (79)劳总薪字163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十一月一日起在全国普通中学和小学公办教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现将《
关于普通中学和小学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草案)和一九七九年两个月班主任津贴经费指标××万元一并下达,请按照执行和妥善安排。
附: 关于普通中学和小学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草案)
根据全日制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对班主任工作的规定,为了鼓励教师做好班主任工作,提高教育质量,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和“多劳多得”的原则,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十一月开始,在公办教师(即国家职工)中试行班主任津贴。办法如下:
一、班主任应挑选工作好、思想好、作风好,具有一定教学水平、管理学生经验和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按照择优任用的原则,每学年经过教师评议一次,由学校领导批准。
二、班主任应履行《关于班主任工作的要求》(见附件)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才能发给班主任津贴。
担任班主任的中学教师原则上每周担任两个班的语文或数学课,其它学科教师每周担任十四节课以上;担任班主任的小学教师原则上每周包教一个班的语文和数学课,或担任两个班语文或数学课,其它学科教师每周担任十八节课以上。
三、班主任津贴标准。原则上每个班(学生40人至50人)设班主任一人。根据现有学校布点、校舍条件不同,每个班学生人数有多有少,班主任工作量有大有小,班主任津贴应有所区别。津贴标准一般定为:中学每班学生人数在35人以下发5元,36人至50人,发6元,51人以上发7元;小学每班学生人数在35人以下发4元,36人至50人,发5元,51人以上发6元。每班人数在20人以下的,可酌情减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