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实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通知
(1984年4月23日 广发干字(1984)286号)
广播电视台站在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提高广播电视宣传质量、改进传播手段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工作场所又十分艰苦。为了鼓励艰苦广播电视台站广大职工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本职工作,为发展我国的广播电视事业努力作出贡献,我们制定了《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暂行规定
为了鼓励艰苦广播电视台站(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监测台、实验台、微波站以及卫星地面站等)职工努力工作,为发展我国广播电视事业作出积极贡献,考虑到广播电视台站的特殊情况,特制定《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暂行规定》。
一、凡自然条件艰苦,交通不便,物资供应困难,生活费用高,工作条件艰苦的广播电视台站,均可按本规定享受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
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标准分为以下六级:
一级:每人每天一元七角;
二级:每人每天一元三角;
三级:每人每天九角;
四级:每人每天六角;
五级:每人每天四角五分;
六级:每人每天三角。
三、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标准划分的条件是: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可执行一级津贴标准:
1.海拔高度在三千五百米以上,特别艰苦的;
2.地处荒漠、草原,特别艰苦的;
3.地处海拔二千米以上的山区有坑道式机房的。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可执行二级津贴标准:
1.海拔高度在三千五百米以上,较为艰苦的,或地处荒漠、草原,较为艰苦的;
2.海拔高度虽不到三千五百米,但在二千米以上,或相对高度在一千米以上,特别艰苦的;
3.地处海岛、牧区,特别艰苦的;
4.地处海拔虽不到二千米,但在一千米以上的山区有坑道式机房的。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可执行三级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