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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一九八一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

  备注:1.“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指高等医药院校毕业,或已取得医师、护师、药师、检验师、技师等技术职称的人员。
  2.“工作年限”,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是指高等医药院校毕业或取得以上技术职称的时间;行政管理人员和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是指参加工作的时间。
  (1)中医、中药人员,凡已明确为中医师、中药师者,按高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已明确为中医士、中药士者,按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少数职称未明确的,如何升级,由各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
  (2)八年制的中国医科大学毕业生,确已学满八年毕业,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低于卫技十三级的,提到卫技十三级。
  (3)行政管理人员中,凡高等院校毕业的,参照上表高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参照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
  (4)工勤人员参照上表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
  (5)一九五六年以来未升过级的行政十六级及其以下人员和卫技十级及其以下人员原则上可升一级。
  四、这次调资和今后定级、升级、均按新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五、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各类人员升级,均按其现岗位的工资标准增加工资。
  (二)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升级人员中有保留工资的,升级后增加的工资应冲销其保留工资;有附加工资的,升级后增加工资超过五元的部分,冲销其附加工资。
  (三)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其他各类人员,这次不予升级。
  (四)近两年内犯过严重错误或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群众意见很大,不同意升级的人员,经单位领导研究,报县或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升级。
  (五)工作表现很差的人员和一九八0年以来无故旷工,拒不服从分配影响很坏,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人员,经县或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予升级,或暂缓升级。暂缓升级人数,应从严掌握。缓升级的时间为一年,转变较好的,期满后经过考核,可以补升,升级工资从批准之月起发给;表现不好的不再补升,升级指标也不再保留。
  (六)带工资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职工(不含在职进修人员),这次不升级。
  (七)长期病休人员原则上不升级。但对工作多年、过去工作一贯表现很好的,经县或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升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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