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
(1978年11月25日 国发(1978)246号)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制度,是贯彻落实抓纲治国战略决策,加快发展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在试行中,一定要结合揭批林彪、“四人帮”,分清路线是非,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三者的关系。要结合整顿企业的工作,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动员广大职工努力增加生产,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增加盈利。企业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要按国家规定办事,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并且要认真实行民主理财、群众监督,严禁浪费和挪用。这项基金提取和使用的计划,要经过群众讨论,执行结果要向群众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在试行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认真总结经验,以便进一步研究改革企业基金制度。
附: 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战略决策,鼓励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为社会主义建设多积累资金,从一九七八年起,国营企业按照本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基金。
一、凡是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包括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下同),流动资金占用等八项年度计划指标以及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可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但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提取企业基金;在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其他指标每多完成一项,按工资总额增提百分之零点五的企业基金。没有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
由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工业企业,仍按原工资总额计算提取企业基金。
农牧、交通运输、商业、粮食、外贸、建筑安装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考核指标和计算提取办法,由中央主管部门比照工业企业的办法提出方案,商得财政部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