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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加强锅炉安全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但是,也应该防止另外一种偏向,即认为,在推行企业自行检验以后,劳动部门就可以不管锅炉安全工作了。这种“推出去”、“卸包袱”的想法和做法都是不正确的。因为锅炉检验工作只是锅炉安全工作的一部分,而劳动部门负有监督检查锅炉安全工作的职责。正确的作法是,把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与企业的自行检验结合起来。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又可以使劳动部门更能集中力量研究和解决关于锅炉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从而更好更全面地推动锅炉安全工作的开展。
  当然,希望一下子就做到所有的企业都能够对锅炉实行自行检验,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当前技术力量较强、有关锅炉安全运行制度比较健全的企业单位还是少数,而技术力量较弱、有关锅炉安全运行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单位则居多。但是,我们希望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首先把锅炉的检验工作作为自己应有的任务,真正重视起来,做到管生产的管安全,然后经过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共同努力,在三年左右的时间内,能够做到使大多数企业在加强锅炉安全运行的基础上做到自行检验锅炉。为了实现这一要求,需要进行的工作是:
  第一,组织企业单位协作,把现有锅炉检验的技术力量组织起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实行大企业帮助中小企业,技术力量较强的企业帮助技术力量较弱的企业。这是当前推动锅炉安全工作和实现企业自行检验锅炉的重要关键。现在,有些地区组织教授、科学研究人员、工程师等成立了有关锅炉安全工作的“技术委员会”、“顾问小组”,有的地区组织企业中有经验的锅炉管理人员成立“互检组”,对于解决锅炉设备的重大的技术问题和推动锅炉检验工作的开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这些互助协作的办法和组织形式应当普遍推广。
  第二、大力培训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工人,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技术知识,成为实现自行检验和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基本力量。目前,全国约有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工人二十万人左右,其中受过锅炉安全训练的还不到十分之一。特别是新的司炉工人,他们往往没有起码的锅炉安全运行的知识。因此,劳动部门应该积极地协助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开展培训工作,必要时,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直接举办一些训练。要求在一、两年之内,做到对现有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工人普遍地轮训一次。
  第三,抓紧进行锅炉的登记工作。掌握锅炉的基本技术资料,对于研究提高锅炉的工作效能,保证锅炉的安全运行十分重要。新锅炉在出厂时就应该附有完备的技术资料。原有锅炉特别是解放前遗留下来的锅炉技术资料,目前大都残缺不全,应该由企业设法补起来。劳动部门应该帮助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一二年之内把这一工作进行完毕。各地可以根据这个要求作出具体规划,分期分批地予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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