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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列车运行图编制规则

  列车运行图的货物列车旅行速度和机车日车公里,应不低于年度计划指标。
  第11条 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工作,采取先集中后分散的方法,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在铁道部集中各铁路局编图人员,由铁道部组织编制旅客列车运行图,确定各铁路局跨局货车行车量及列车分类,编制二分格货物列车草图并确定各铁路局分界站货物列车时刻。
  第二阶段,各铁路局编图人员返回铁路局,由各铁路局负责组织征求有关单位对客货列车运行图的意见,在不变动直通旅客快车及铁路局分界站跨局列车时刻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修改,最后落实全部列车时刻。
  第12条 列车运行图的客车编制对数,应根据计划客流、现行列车运行图客车实际利用情况及现有线路通过能力确定。
  列车运行图的货车编制对数,应以货物列车编组计划运量为基础,适应考虑货运量波动并结合现有线路通过能力确定。
  线路通过能力紧张区段的客货列车编制对数,应根据客货兼顾的原则综合平衡,合理确定。
  第13条 列车运行图的具体编制,应先编制运行方案,再根据运行方案具体编制列车运行图。
  直通旅客列车的对数、运行区段、列车种类和车底担当局,由铁道部确定,并由铁道部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客车方案小组,具体负责编制直通客车运行方案。各局管内客车运行方案,由铁路局根据直通客车运行方案进行编制。
  编制客车运行方案,要对客流做充分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意见,在此基础上,直通客车运行方案由铁道部、管内客车运行方案由铁路局决定。
  编制客货列车运行方案,应结合客流和车流,结合车站技术作业过程,注意列车密度的均衡,充分利用线路通过能力,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
  为加强货车运行线与车流的结合,应事先编制区段管内工作方案、快运货物列车运行方案及定期直达货物列车运行方案,并纳入整个货车运行方案中。
  第14条 为保证列车工作的稳定性,提高运输效率,下列各种货物列车,应定为列车运行图的核心列车:
  (1)定期运行的直达货物列车;
  (2)快运货物列车;
  (3)快运零担列车;
  (4)零担摘挂列车;
  (5)摘挂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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