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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列车运行图编制规则

  (2)旅客列车对数;
  (3)旅客列车走行公里;
  (4)旅客列车技术速度;
  (5)旅客列车直通速度;
  (6)旅客列车直通速度系数;
  (7)旅客列车日车公里;
  (8)客车底在配属站和折返站停留时间;
  (9)旅客列车停站次数、平均停站时分;
  (10)客运机车周转时间;
  (11)客运机车日车公里;
  (12)客运机车在自外段停留时间;
  (13)客运机车使用台数;
  (14)货物列车对数;
  (15)货物列车走行公里;
  (16)货物列车技术速度;
  (17)货物列车旅行速度;
  (18)货物列车旅行速度系数;
  (19)直通和直达货物列车在技术站的接续时间;
  (20)货运机车在自外段所在站停留时间;
  (21)货运机车全周转时间;
  (22)货运机车日车公里;
  (23)货运机车使用台数。
  旅客列车各项指标,应按照列车运行区段分别直通、管内、市郊三种列车进行计算。货物列车各项指标,应按照每一区段分别包括小运转和不包括小运转进行计算。
  第19条 各铁路局应全面审查编制的列车运行图,分析指标完成情况,总结编图工作,然后将编制的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运行图和机车运用指标及分析资料、区间通过能力、旅客列车编组表及编图工作总结等一并报铁道部。
  第20条 铁道部列车运行图编制委员会听取各铁路局的汇报,并审核各铁路局的列车运行图提请铁道部长批准。
  全路列车运行图的实行日期和时间,由铁道部统一规定。
  第21条 各铁路局应根据列车运行图制定列车运行时刻表,并按照部定格式印制。
  列车运行图及列车运行时刻表,是重要的技术文件,必须注意保管。

五、列车运行图的调整

  第22条 列车运行图在规定的有效期间内,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经铁道部的批准,各局不得自行调整。需要调整时,必须经铁道部批准,由下列单位负责进行:
  (1)直通旅客列车,涉及两个铁路局时,由铁道部组织有关铁路局进行调整;在铁路局管内时,由铁路局负责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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