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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调度所在挂运和接运超限车以前,将管内的具体运行条件以调度命令下达有关站段,以便作好准备工作。发站、中转站的车站值班员应将调度命令交给列车乘务员。
  第22条 挂有超限车的列车或超限列车应按照《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内规定的线路到发或通过。
  遇不得已情况需要变更接车线路时,须得到列车调度员的准许。
  第23条 超限车应经由最短径路运输,但受到建筑限界或其它不利因素影响时,可指定径路绕道运输。
  运行上有限制条件的超限车,除有特别指示外,禁止编入直达、直通列车。
  对限期到达、反方向行车和特别批准的超限车,允许专开超限列车。
  第24条 车长在接收超限车时,应严格检查超限车的加固状态和确认没有窜出检查线后方准挂运。对特准的预应力梁按《加固规则》第59条办理。
  遇运行途中发现异状时,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听候其指示。
  没有调度命令的超限车禁止挂运。
  第25条 挂有超限车的列车或超限列车的会车条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当列车经过车站时,与邻线线路上车辆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50毫米;
  2.当列车运行在复线,多线或并行的单线区间的直线地段时,两运行列车之间的最小距离,大于350毫米者不限速;在300至350毫米之间者每小时运行速度(以下简称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于300毫米者禁止会车。在曲线地段必须根据规定相应地加宽。
  第26条 超限车在运行过程中,如超限货物的任何部位接近建筑物或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超限货物的任何超限部位与建筑限界之间的距离(以下简称限界距离),在70至100毫米之间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2.限界距离超过100毫米至150毫米时,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限界距离不足70毫米时,由分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运行办法。

第五章 国际联运及海运进出口超限货物的办理

  第27条 经由铁路线路运输的进口或出口(包括过境以下同)的各级超限货物,除按照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及有关规定办理外,在国内运输上的程序,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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