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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失效]

  第25条 用两辆以上的连挂车组跨装货物,应遵守下列规定:
  1.跨装货物只准两车负重。负重车车底板高度应相等,如高度不等时,需要垫平。
  对未达到标记载重量的货车,可以加装货物。
  2.在两辆负重车的中间只准加挂一辆游车(另有规定者除外)。
  3.货物转向架的支重面应遵守第24条的规定。货物转向架应放在车底板的横中心线上,必须纵向位移时,应遵守第23条的有关规定。货物转向架上架体与跨装货物,下架体与车底板应分别固定在一起。
  4.捆绑加固方法不得影响车辆通过曲线时的转向,并将提钩杆用铁丝捆紧。
  5.两辆以上跨装车组(指中间加挂游车的)通过9号及9号以下道岔时,不得推送调车,以防止脱轨。遇尽头线时,可以不超过每小时3公里的速度匀速推送。
  第26条 装载超长、超限和集重货物时,如货物重心的投影不能位于货车纵中心线上时,同一转向架左右旁承游间之和,应由车辆部门在装车前调整为2~10毫米,但任何一侧旁承游间不得为零。
  第27条 超长、集重和超限货物装车后,应用不褪色的颜料在车底板上按货物外形轮廓的主要处所,标画易于辨认的检查线。
  第28条 装运超长、集重和超限货物时,发站应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及车牌上注明“超长货物”、“集重货物”或“超限货物”字样;以连挂车组装运时,应注明“连挂车组不得分摘”字样;限速运行时,应注明“限速××公里”字样。

第五章 木材和竹子的装载加固

  第29条 装载木材时,应加强看车工作,严格装车岗位责任制,做到大小头颠倒,紧密排摆,紧靠支柱,压缝挤紧,两端木材应倾向货车中部,不准形成向外溜坡。
  长度4米以下的小径原木和板、方材(特大方除外)应逐步做到成捆运输。
  使用平车、砂石车拼装不同长度的木材时,材长规格不得超过三种,其长度不得小于2.5米,短的装在下部,垛与垛间应该装平,长的压装在上部,并需符合短材使用支柱对数的规定。
  第30条 装载木材安插支柱的对数,应符合规定。
  第31条 每对支柱捆绑腰线的道数,平车、砂石车不得少于4道;敞车侧板高度不足1600毫米的不得少于3道;侧板高度在1600毫米以上不足1900毫米的捆绑2道;侧板高度在1900毫米以上的捆绑1道。不论车种均增加封顶线1道。腰线上下间距要适当,不得卡侧板。捆绑腰线时,必须沿着凹形适宜捆绑,其松紧程度应使上层木材恰好与下层木材密贴。
  腰线及封顶线的捆绑周数,应符合规定。
  第32条 由于原木的树节、枝桠、弯曲或根部较大,两侧允许超出支柱。
  紧靠支柱顶部的原木超出支柱的部分,必须小于其直径的三分之一。
  紧靠支柱的木材,两端超出支柱的长度,不得小于200毫米(由支柱中心线起算)。
  第33条 使用平车、砂石车装运长度为2.5~4米小径原木及板、方材时(特大方除外),为使木材倾向货车中部,及便于机械卸车,应在两端货垛外方下面垫以厚度为100毫米左右的方木或半圆木,并成捆压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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