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条 为保证集装箱修理质量,严格集装箱进出站手续,各集装箱办理站,要固定货运人员负责集装箱的扣修和验收。按本规则办理扣修箱和修竣箱手续。严禁修理单位自行入货场扣箱。
集装箱修理的验收按本规则附件《集装箱修理验收要求》办理。
临修由车站验收,定修由铁路局组织验收。
第11条 集装箱修理时间(即办理送修手续到办理修竣手续所用时间),临修为2天,定修为7天。各修理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完成。各修理单位所在地办理站要严格掌握,实行记箱记时。因修理单位责任造成到期未交付验收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需返修的集装箱,所延长的天数,应核收集装箱留置费。
第三章 集装箱扣修
第12条 扣修货运员对损坏箱要确定修理类别,需要临修和定修的集装箱,由货运员在箱体正面粘贴临修黄色票和定修红色票(见格式一、格式二)。对临修箱,要在修理部位用色笔圈示。
定修箱必须按定修周期扣修,但可在定修期前1个月进行。未到定修期需定修的损坏箱,由铁路局鉴定后送修。
第13条 送修的集装箱必须由修理单位所在车站的货运员填写集装箱修理通知单(集统—1)一式三联,甲联车站存查;乙、丙联随箱同行,作为出门凭证,并在集装箱竣后交回车站。车站验收后在乙联上签字盖章,退回修理单位,作为清算凭证。丙联留车站与甲联合对后,按顺号装订保存。修理单位和车站须填写集装箱修理登记簿(集统—3),以便核查修理箱数量。如有未到期定修的集装箱,须在集统—1备注栏内注明责任者。
第14条 需回送他站修理的集装箱,要根据集装箱调度命令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并记明送修箱箱号;对未到期需定修的集装箱,须附集装箱破损记录(集统—2),向指定车站回送,由到站货运员按本规则第13条办理入修手续。
第15条 集装箱发生破损(插破口、撞破口、箱体箱门变形、箱门丢失),应在卸车或交接箱时,由货运员按要求填写集统—2。填写和寄送方法如下:
1.属于货运责任的破损箱填写一式三份,一份存查,一份交车站或段财务(用作修理费支付依据),一份送铁路局货运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