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道部关于铁路零担货物运输组织规则

  第16条 始发站对某一中转站的自然中转范围,均比照前方最近中转站对该中转站的自然中转范围办理。
  第17条 车站组织整零车时应遵守下列条件:
  1.一站整零车,所装货物不得少于货车标记载重量(简称标重)的50%或容积的90%。
  2.两站整零车,第一到站的货物不得少于货车标重的20%或容积的30%;第二到站的货物不得少于货车标重的40%或容积的60%。两个到站必须在同一最短径路上,且距离不得超过250公里。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受距离限制:
  (1)第二到站货物的重量达到货车标重的50%或容积的70%;
  (2)两个到站为相邻的中转站;
  (3)第一到站是中转站,装至第二到站的货物符合第一到站的自然中转范围。
  3.三站整零车,危零、笨零货物不够条件组织一站或两站整零车时,可组织同一最短径路上三个到站的整零车,但第一与第三到站间的距离不得超过500公里。
  第18条 零担货物始发站在同一日内、中转站在同一次作业中,均不得向同一卸车站组织两辆以上的两站或三站整零车(由于货物性质不能配装一车时除外)。
  第19条 一站中转整零车,对到达同一到站或同一中转站(包括全路辅助中转站)重量五吨以上的货物必须全部组织“核心”。
  同一车内有数组货物够“核心”条件时,始发站必须选择重量最多的一组货物做“核心”,中转站可任选一组。
  第20条 中转站利用装有“核心”货物的整零车时:
  1.可以加装“核心”到站的货物;
  2.可以加装“核心”同一中转站(包括全路辅助中转站)到达或中转的货物;
  3.可以加装“核心”到站后方最近中转站到达或中转的货物(“核心”到站为中转站和全路辅助中转站时除外);但此时,“核心”货物装车站对“核心”货物只负责至其到站的后方最近中转站。
  如未利用,第一卸车站应对“核心”货物负责。
  第21条 车站对到达同一到站或同一中转站两辆以上的两、三站整零车可以组织合并。如被合并的货物不符合该合并站装至第二(或第三)到站的中转范围时,只要在“货车装载清单”记事栏内注明“合并货物”字样,即可认为合理中转。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