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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行李包裹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铁路行李包裹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运函(1991)562号 1991年12月13日)


  为进一步做好铁路行李包裹事故的处理工作,现就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暂做如下规定,不论行包是否保价一律按本通知办理。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一、处理行包事故要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迅速地办理赔偿工作。
  二、行李包裹事故分为三等
  (一)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达三人的;
  2、物品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价值超过三万元(不含三万元)的;
  3、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灭失。
  (二)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大事故
  1、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
  2、物品损失价值一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至三万元的。
  (三)一般事故
  1、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
  2、物品损失价值二百元以上(不含二百元)至一万元的。
  三、事故苗子
  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造成轻微损失及一般办理差错为事故苗子。
  事故苗子包括:
  1、损失轻微其价值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
  2、被盗在三十日内破案并追回原物,损失轻微的;
  3、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造成损失的;
  4、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的;
  5、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6、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四、事故赔偿审批权限
  1、赔款(包括行李包裹包装整修费)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由处理站审核赔偿;
  2、赔款二百元以上至五千元(含五千元)的由决算站段审核赔偿,报分局备案;
  3、赔款五千元以上至一万五千元(含一万五千元)的由铁路分局审核赔偿,报铁路局备案;
  4、赔款一万五千元以上的,由铁路局审核赔偿,报铁道部备案。
  五、事故赔款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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