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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机车车辆锅炉及风缸监察规则

第六章 锅炉及风缸的熔焊及焊后试验办法

  第53条 制造锅炉及风缸,许可使用瓦斯焊及电焊方法,但必须遵守设计图的技术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54条 修理机车、车辆锅炉及风缸时,应按铁道部蒸汽机车或车辆检修熔焊细则办理。
  第55条 锅炉及风缸经过瓦斯焊或电焊后,其检查方法,按下列规定办理:
  (1)焊后只作缜密检查,不施行水压试验:
  ①堆焊局部腐蚀处所;
  ②堆焊大、小烟管孔;
  ③补焊铆缝边缘;
  ④焊修由边缘到铆钉孔间的裂纹;
  ⑤堆焊炉撑孔,圈焊或围焊螺撑其数量不超过50个;
  ⑥焊修炉撑孔及烟管孔间的裂纹,长度不超过两个间隔。
  (2)焊后须施行锅炉定压的水压试验,并记入锅炉检查记录簿,注明试验理由:
  ①焊修炉撑孔、烟管孔间的裂纹,连续超过两个间隔时;
  ②焊修火箱炉口的裂纹时;
  ③更换全部大、小烟管时;
  ④在一块锅钣上,焊修炉撑或圈焊带丝扣的炉撑头,数量在50~100根或不超过火箱内炉撑总数15%时;
  ⑤挖补炉钣面积不超过30个炉撑时。
  以上各项工作之定压水压试验,由机务段检修主任或锅炉工长指导下施行。
  (3)焊后用锅炉定压加5公斤/平方厘米的压力,并遵照本规则的规定,施行水压试验:
  ①挖补锅钣面积超过30根炉撑时;
  ②更换整钣或半部钣时;
  ③熔焊炉撑超过全数的15%,或在一块钣上超过100根时;
  ④焊修锅胴上的裂纹,并加铆补强钣时;
  ⑤焊修内外火箱各钣弯曲部的裂纹,长度超过300毫米时。
  试压后,将压力降至定压,用圆头锤在焊缝及铆缝两面邻近处,施行敲打检查。
  第56条 在锅炉各钣焊接处所,发现滴漏、漏泄或裂纹时,即认为试验成绩不合格,应将各项缺陷处所铲除重焊,焊好后再施行水压试验。确认焊波有砂眼而滴漏,经处理后,可不再施行水压。
  第57条 锅炉经修理后,应检查所有熔焊处所,并将主要熔焊处所,记入锅炉检查记录簿内。
  第58条 按照熔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的熔焊工,方准担任压力容器的熔焊工作。
  各有关焊修事项,如电焊材料、焊缝试验及有关电焊工资料等,均应记入鉴定记录内。
  在锅炉检查记录簿内,应记入有关焊修事项。
  如在锅炉钣上施行电焊时,应在锅炉展开图上注明焊缝位置及尺寸。
  第59条 透视设备时,锅炉及主风缸的检查应按焊缝透视检验细则(草案)进行。如无透视设备时,可用金相检查焊缝质量或用水压试验、探伤器及铁道部指示的其它方法,检查焊缝的强度。
  如发现缺陷,应铲修重焊,焊后检查质量。

第七章 鉴定施行办法外部检查

  第60条 机车锅炉施行外部检查的目的,在于明了火箱,铆、焊缝、铆钉、炉撑、拱砖管,虹吸斗以及锅炉附属品等的状态。
  施行外部检查前,必须彻底洗涤并清扫水锈。施行外部检查时,应卸下外火箱锅炉皮,剥落保温材料,并进行清扫,必要时拆开锅胴外皮一部分,卸下全部洗炉堵,启开洗炉盖。没有洗炉人孔时,应启开汽包盖,卸下炉条,将拱砖或壁砖(烧油机车)等解体。于个别情况下抽出大小烟管各一部分。然后应对锅炉进行详细检查,以便发现火箱各钣水火两面及拱砖管上有无腐蚀、裂纹、波浪变形及膨出凹入等情形;炉撑、顶撑及掌形拉撑有无折断、漏泄和机械磨耗;检查内火箱各钣膨出凹入,检查各附属品的状态。
  外部检查时,应将外火箱弯曲处自由炉撑帽卸下,进行预防性检查,其数量至少为自由炉撑总数的20%以上。
  第61条 所有发现各项缺陷,均应消除。易熔塞合金应行重铸,安全阀及气压表应行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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