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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内燃、电力机车贮备保管办法

内燃、电力机车贮备保管办法
 ((73)交机辆内字827号 1973年7月3日)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内燃、电力机车的贮备、保管工作,根据部(1971)交辆字1380号文颁发的《铁路机车运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贮备机车的分类
  根据机车运用工作的统一安排,保证完成铁路运输任务多余的机车加入贮备。贮备机车分为部备、局备和段备。部、局备机车贮备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满一年要轮换。段备机车不得少于二十四小时,不超过十五天。
  二、加入及解除贮备的手续
  加入部、局备机车须由机务段段级主要领导干部、驻段验收员和司机长共同检查签认合格后,通过机调逐级申请,部备机车由交通部、局备机车由铁路局批准后方可加入。解除的手续与加入时相同。要认真填写“部(局)备机车记录卡”(附表),由技术室负责保存。
  段备机车由铁路分局负责掌握和管理。
  三、贮备机车管理工作
  1.部、局贮备机车应停放在机务段指定的专用停放地点,严加防护。电力机车的停放线应有接触网或辅助电源,并在进口处设隔离开关,开关正常位为断开。
  2.要配备专职的机车贮备人员,并有明确分工,负责机车检查、维护、保养和看管工作。保证机车在贮备期间不降低质量、不拆卸配件、不腐蚀生锈、不损坏零件、不丢失工具备品。
  四、贮备机车的技术条件
  1.机车在加入部备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允许出库牵引列车条件。
  (2)符合架修修程规定的技术要求和限度。
  (3)新造、厂修或架修后,干线机车运行不少于一千公里,不超过一万五千公里;调车机车运用不少于十天,不超过四十五天。
  (4)冬季防寒装备完备。
  2.机车在加入局备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允许出库牵引列车条件。
  (2)符合段修规程允许使用的技术要求和限度。
  (3)新造、厂修或架修后,干线机车运行不少于一千公里,不超过六万公里;调车机车运用不少于十天,不超过六个月。
  (4)冬季防寒装备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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