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领工区:按照管辖区段、任务繁重设置。任务量较大的枢纽站,根据具体情况,亦单独设置给水领工区。给水领工区应根据段的工作计划,领导管内各给水工区、水道工区、机械检修工区等人员,安全地完成机车给水、清灰以及设备的使用、养护、维修等工作。
检修车间(队):负责段管内设备的修理、配件的修制及设备革新等工作。根据检修任务,配备必要的班组。
工区(班组):给水工区由给水工长领导全站给水、清灰、净水、软水工作人员,完成机车给水、清灰和设备的使用、养护、小修,以及净水、软水和饮用水的卫生消毒工作。水道工区、机械检修工区和车间各班组,由工长领导全组人员完成各项检修任务。
水电段或铁路局应设有专门负责水道、动力机电、水处理设备的大修队伍,完成管内各项给水设备大修任务。
第3条 铁路运输给水任务分为:水道设备、动力机电设备和水处理设备三大类。具体内容见附件一。动力机电设备的编号,按《机务、车辆设备、工具管理规则》办理。其余设备编号,由各局自行规定。
第4条 给水设备管辖范围与有关单位的划分如下:
一、凡由运输供水系统(指机车及客车给水,以下同。)供水的给水设备和虽不属于运输供水系统,但系专供铁路地区、站区综合生产、生活用水,具有完整供水系统的给水设备,按下列划界:
(1)铁路局管内的运营和事业单位及住宅区,在房屋、建筑物外部的管道、水栓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维修;在房屋、建筑物内部的管道、水栓由使用或负责房屋、建筑物维修的单位管理、维修。其分界点一般以房屋或建筑物外部5米为界。
(2)铁路局管内的生产企业单位和铁道部所属以及路外的单位,以水表为界。表内(包括水表)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维修,表外由使用单位管理维修。
(3)客车给水栓、货车给水栓、槽车给水栓、室外消火栓由水电段负责维修,由各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并配备软管。消火栓维修、试验或使用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加铅封。
二、各生产单位自建的独立给水设备和由路外水源直接供给生活、生产用水的给水设备,不论室内、室外,均由使用单位或建筑部门负责管理维修。
三、给水设备的排水管道,其专用部门,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维修,共用部分由负责站场排水部门维修。其分界点,自专有部分至共用部分的汇合点处分界。灰坑的排水,由灰坑固定资产所属部门负责维修。
四、机务段、折返段和整备点的水鹤由机务段负责使用和保养;车站调车机车专用水鹤,由车站配置人员负责使用与保养;均应填写上水记录,于每月底交当地给水工区统计上报。其维修工作由水电段负责。
五、清灰工作范围的划分为,给水站上水股道水鹤前后各30米范围内地面和地沟积灰的清除工作,由水鹤使用单位负责清理。非给水站指定清灰点的清灰工作,均由原指定的负责单位继续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向分局清算。
第5条 给水设备的移设、调拨、封闭、启封、拆除、报废按下列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