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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给水规则[失效]

  一、移设:动力机电设备在水电段管内移设,由分局审核,铁路局批准;其他设备由水电段长批准后,报分局、路局备案。
  二、调拨:铁路局管内设备的调拨,由机辆处审核后,报铁路局批准。各铁路局间及调至路外单位的给水设备,由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给水设备的调拨,须按“设备调拨通知单”(机水报—1)办理交接手续。
  三、封闭、启封:对在一定时期内封闭或启封给水站,由分局批准,报路局备案。涉及到邻分局时应报路局批准。
  四、拆除、报废:一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或给水站、所的拆除或报废,由铁路局审查,报铁道部批准;一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报废,由铁路局批准,报铁道部备案。
  第6条 给水管道中心两侧各3米内,不得修建房屋和建筑物。如修建单位涉及管道提出拆迁要求时,须经水电段同意后,方可按照双方协议设计施工。其拆迁的施工和所需材料费用均由修建单位承担。
  因线路施工,造成水鹤侵入限界,影响使用时,应由线路施工单位负责处理。
  第7条 为掌握设备质量,作好年度给水设备检修计划,铁路局于每年秋季组织分局及水电段对管内给水设备,按照“给水设备签定办法及质量标准”进行一次全面鉴定。鉴定结果,于10月15日前报部。在鉴定锅炉及压力容器时,还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检验。
  第8条 为掌握给水通过能力,提出增强改进措施,铁路局根据“给水通过能力查定办法”布置查定工作,并将查定结果,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铁道部。
  第9条 为加强技术管理,搞好给水基础工作,应建立《水电段设备能力登记簿》及有关图纸等技术资料。具体填写及报送办法,按该登记簿说明办理。
  水电段的各项必要报表及原始记录,由铁路局自行制定。
  第10条 水电段所属机修、起重运输等设备的管理、运用、检修工作,均按照《机务、车辆设备、工具管理规则》办理。

第二章 给水站运用

  第11条 给水站设备的运用管理,应贯彻包用、包养、包修的三包负责制。每台机械、净软水装置、水鹤等设备,均须指定保养人员,并加挂标示牌。使用设备人员应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操作规程由各局自订),其他人员不得超越职务范围擅自操作,遇有需要时,须经水电段长批准。
  给水运用人员,应认真学习技术业务,做到三懂(懂操作规程、懂安全生产常识、懂设备构造性能)、四会(会熟练操作、会维修保养、会预防与处理事故、会计算生产消耗指标)。
  第12条 给水站设有两处及以上的给水所或水源时,应在选择水质较好的前提下,采用较经济者作为运用,其余作为备用。使用深井水源时,应有备用深井。给水所的机械及净、软水装置,应有备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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