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条 给水备用设备及封闭给水站(所)的给水设备,须建立保管、保养负责制。严禁拆用零、部件,经常保持完整良好状态,保证在必要时即可投入运用,并要求:
一、备用机械须保证不超过规定时间起动运转。锅炉二小时;内燃机及蒸汽机械二十分钟;电动机械十分钟;软水装置二小时。
二、备用机械应按期进行运行试验。锅炉及蒸汽机械、软水装置每半年一次;备用发电机、电动及内燃机械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次运行试验,不少于一小时。
三、封闭给水站(所)的给水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试运和通水试验。
第14条 采用电动机械的给水所,应逐步安装自动化装置。已实现自动化的给水所,应根据设备情况,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有两个及以上给水所的给水站,应实行集中控制,并建立巡检制度。
为正确统计扬水量及考核扬水效率,各所应安装计量装置,每半年至少测定一次扬水量及全扬程。
第15条 给水站的值班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经常掌握水塔、水源的水位变化情况及设备运转状态,注意观察各仪表和计量装置,保持水塔、水池足够的贮水量,及时排除故障,确保安全供水。
二、对净水、软水、饮用水消毒工作,要经常进行检验分析,保证供水质量。有废水处理设备的,应检验排水质量,并使其符合排放标准。
三、对有关场水、净水、软水的主要消耗指标,每班要进行分析核算,努力降低消耗标准。
四、及时正确地将设备运转时间及水量、水质等有关事项,记入值班日志及净水、软水记录内。
五、给水清灰工应建立与车站、给水所的联系制度,了解列车到达时刻,提前五分钟检查水鹤,做好接车准备;完成上水工作;及时清除积灰。上水量和清灰量,均应记入机车上水清灰记录表内。
第16条 给水站给水工作人员,应建立交接班检查制度,交接班时,应共同检查、试验设备状态、安全装置,查点工具、备品,确认水塔、水池贮水量,说明或传达有关注意事项。
第17条 给水站工作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一、给水工区对给水站的工作,除日常检查外,每月应进行一次群众性的检查。
二、领工区每季度、水电段于春秋两季、分局每年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管内给水站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三、铁路局每年对局管内的给水站工作应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并总结交流经验。
第18条 为加强给水工作的管理,掌握与分析运用情况,给水工区、领工区、水电段应指定专人,将给水工作情况,按月作成“给水站工作报告”(格式局自定),给水工区每月二十七日前报领工区;领工区于月末前报水电段;水电段于月后五日内报分局和铁路局;铁路局汇总作成“给水运用管理报告”(机水报—2)于季后十五日前报铁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