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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给水规则[失效]

  第19条 为保证不间断地供给铁路运输用水,应在给水站配备必要的工具、备品,贮备一定数量的燃料、油脂、净软水用药品及检修用料,其定量由水电段核定报分局批准。

第三章 水质处理

  第20条 为了减缓机车锅炉水锈的生长,改善锅炉质量,节约燃料和保证人身健康,给水部门必须做好净、软水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消毒工作。
  凡设有净、软水设备的给水站(所),应保证不间断地供给机车质量良好的净、软水。未设净、软水设备的给水站,铁路局应按照《铁路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牵引动力改革,考虑设置净水或软水处理设备。
  凡供给生活饮用水水质,如不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时,应进行净化处理和卫生消毒工作。
  第21条 经过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下列标准:
  处理后的水质标准(略)。
  注:阴阳离子软水处理的水质标准,由各局自定。
  第22条 根据净、软水工作量的大小,水电段和净、软水所,应配备化验人员和必要的化验仪器、药品,并按照铁路局制定的化验项目和要求,建立日常和定期化验分析制度,以保证净、软水的质量标准,并降低各项消耗指标。
  为掌握净水及软水质量情况,净、软水所应将化验、统计结果,作成“净、软水化验分析月报”(格式局自定)随同给水站工作报告一并上报。
  第23条 为保证净、软水的使用效果,应严格掌握设备的停用时间,停用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设备因计划检修或其他原因必须停供净水或软水时,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停供水的前三天由水电段以电报通知各有关单位。停供净、软水在8小时以内时,由水电段批准;8小时以上的由分局批准,报路局备案。
  二、设备因临时发生故障必须停供净、软水时,值班人员要立即上报领工区及水电段,并同时通知机务段化验室。在8小时内不能修复时,水电段应以电报通知各有关单位。故障排除后,应及时通知机务段化验室。
  第24条 由水处理产生的废水、废渣,应根据《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进行妥善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 设备检修

  第25条 给水设备检修,应贯彻包检、包修负责制,严格执行计划检修制度,做到按周期、按修程、按标准精检细修,不断提高检修质量。水电段检修车间和领工区,配备必要的检修人员和机修设备,并建立分析检查总结制度,保证检修任务的完成。
  第26条 动力机电设备和软水装置的检修修程,分为大、中、小修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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