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修:为彻底性的修理。全部解体检查,修理和更换全部磨损的零件和部件,按照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加装改造,恢复和提高设备性能。
二、中修:为恢复性的修理。对设备进行部分或全部解体检查、合理,更换主要配件,恢复设备性能,并整饰外观。
三、小修:为维持性的修理。对设备进行检查、清洗、换油、调整,修理或更换部分零件,消除另小缺陷。
第27条 水道设备及净、软水构筑物检修的修程,分为大修、维修两种,并实行定期检查。维修工作实行整站维修;定检工作实行分站负责的制度。
一、大修:彻底整修设备的锈蚀、腐朽、破损、堵塞等部分,更换所有不良配件,并根据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加装、改造,整饰外观,恢复和增强设备能力。
二、维修:进行系统的检查和预防性的修理,消除设备缺陷和破损,更换部分配件,保证设备良好和正常使用。
三、定检:检查水道设备的状态及水鹤限界,清扫修理更换部分配件,消除另小缺陷及漏水。
第28条 检修后的设备,应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在正常情况下,保证质量良好地使用到下一个检修期。给水设备的检修周期、检修范围按附件二、附件三办理。
第29条 为了编制给水设备检修计划,确定检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制定给水设备的修理系数,见附件四。给水设备每一修理系数所需的劳动量和修理费用,可参照下表并结合具体情况由铁路局制定(表略)。
第30条 根据给水设备检修周期,结合质量状态,水电段应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年度给水设备检修计划,并填制“年度给水设备检修计划表”(格式由局自定)。大修设备应同时填写“给水设备不良状态书”(格式由局自定)一并报分局审查,经铁路局批准后执行。铁路局根据各水电段编制的年度给水设备检修计划进行汇总,并填写“给水设备检修计划和完成实际情况表”(机水报—3),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铁道部。
各段应于每月底前,根据年度计划,结合实际情况,下达次月检修工作计划。
每月检修工作完成情况,领工区(车间、队)应于每月底前报段,各段应做成“给水设备检修完成情况报告”(格式由局自定),于月后5日前报分局和铁路局。铁路局按季汇总后做成“给水设备检修计划和完成实际情况表”(机水报—3)于季后15日前报铁道部。
第31条 给水设备检修后,应进行验收。大修后质量应达到优良等级;小修和维修后的质量应达到合格等级;中修后质量并无单项不合格项目。验收办法按以下办理:
一、大修:委修的设备竣工后,由水电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重点项目分局或铁路局应派人参加。
二、中修和维修:由领工区和车间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