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修:由给水工区验收。
给水设备检修后,均应进行运行试验,并做成验收交接记录。
第32条 为加强检修配件互换,缩短检修时间,提高检修质量,水电段应建立动力机电设备及软水装置配件贮备制度,贮备量按其固定资产总值的1%核定。
第五章 安全
第33条 为了做到安全生产,各级干部和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有关安全的规章和指示,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活动,确保人身、供水和设备的安全。
各级领导对职工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认真执行操作规程,防止事故的发生。
对现职人员须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技术安全考试;新职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34条 给水设备应有以下保安装置:
一、锅炉及受压容器:
(1)应有正确灵敏的安全阀和汽压表,汽压表盘上应标明最高容许压力的红线。安全阀、汽压表应有专人于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检验,并标明日期和加铅封。
(2)锅炉应有两个表示水位的装置(两个水表或一个水表与一组验水阀),水表上应划有最高、最低水位的红线,水位外部应加装防护罩,下部应装有排水管。
(3)锅炉应有两个注水器,每个均应保证在锅炉最大蒸发量时充分给水。
(4)锅炉外板上,应有内顶板最高位置的表示牌或表示线,以表示内顶板与水表最低水位的距离。
(5)锅炉排水管上,应装有两个串联的放水阀,或一个机车放水阀。
(6)锅炉烟筒穿过木结构的房顶处,应设防火装置。
二、原动机及水泵:
(1)水泵上应装有正确的压力表和真空表,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在扬水管上应装设逆止阀。
(2)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3)电动机必须有接地保护。
三、配电及自动化装置:
(1)应有欠压、过流、断相继电保护及接地装置,并装设必要的仪表、开关、熔断器等。
(2)应有显示运转情况的信号及事故警告装置。
(3)实行自动化控制的扬水设备还应有机组发热、断电、超负荷、真空破坏、防止水锤、避雷等保护装置。
四、水处理设备:
根据需要应设有压力表、排气阀、安全阀、报警装置及踏梯、扶手、安全操作台、照明及防毒设施等。
五、水源:
(1)水源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设置防护地带并设置防护装置。水源防护工作应取得卫生部门的协助和当地政府的支持。
(2)水源井应有牢固的井盖并加锁,井内应设平台,并安装防护栏杆及踏梯。水源周围应设防护栅栏或围墙。
六、水塔(包括山上水槽):
(1)水塔应有完整的走梯及扶手或防护装置。水塔周围应设防护栅栏或围墙。人孔盖应加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