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水塔应有安全电压的照明设备。高度超过12米以上的水塔,应设有避雷装置,并应每年进行一次接地电阻试验。
(3)水塔距离给水所较远,视力看不清水位标志时,应安装电气水位计或电话联系。
七、水鹤:
(1)水鹤应设有水鹤表示器及固定臂管和线路平行位置的拉练或装置。
(2)水鹤应有照明装置。
(3)采用水力和电磁开关时,应设安全阀。
八、管道:
(1)根据需要应装设安全阀、水锤消除器、减压阀、排气阀、排泥阀、伸缩管。
(2)地下管道,应设置水道标。
九、其他:
(1)水鹤清灰点应设有完整的运灰平交道口及照明。值班室内应有与车站及给水所联系的电话。
(2)给水所、净软水所应设有防护围墙。
(3)对有粉尘、烟气、毒气、腐蚀以及一切有害人身健康的工作处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35条 凡从事对人身安全有危害的工作及直接接触毒性、腐蚀性等气体和用料(如酸、碱、盐、氯等)的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时,应穿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36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有关给水设备的运用、检修、施工等作业,除按本规则规定执行外,还须遵照有关专业安全规则办理。班组的日常工作,还须建立和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如:交接班时的安全问答制;当班人员对工作的安全检查制;二人作业的呼唤应答制;安全轮流值日制;不安全事项记录分析等制度。
第37条 给水站发生事故时,给水工长或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领工区、水电段及有关单位,并尽一切努力进行应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尽快恢复供水。水电段接到事故报告后,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进行处理,同时将事故情况及时以电话报告分局及铁路局。重大事故由铁路局以电话报铁道部。
第38条 给水事故按其性质、损失程度及对行车的影响,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及故障四类。
一、重大事故:
(1)因给水、清灰原因,造成行车重大事故者。
(2)全站中断供水在二十四小时及以上者。
(3)重置价值达五千元及以上的设备破损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达五千元以及以上者。
二、大事故:
(1)因给水、清灰原因,造成行车大事故者。
(2)全站中断供水在十二小时及以上者。
(3)重置价值达八百元以上的设备破损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达一千元及以上者。
三、一般事故:
(1)因给水、清灰原因,造成行车一般事故或延长机车给水时分在五分钟及以上者。
(2)全站中断供水在一小时及以上者。
(3)设备破损修理费用达一百元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