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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给水规则[失效]

  (4)因净、软水设备故障,停供软水达八小时以上,或软化混合后的水质出现酸性水或氯根比原水增加20毫克/升以上者。
  四、故障:
  (1)因给水原因延长机车给水时分在五分钟以内者。
  (2)全站中断供水一小时以内者。
  (3)设备破损未达一般事故程度者。
  (4)因设备故障停供软水八小时以内,或因操作不当,软化后混合水质不合格连续四小时以上者。
  第39条 给水事故发生后,重大事故由铁路局、大事故由分局、一般事故由水电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原因,提出防止措施及处理意见。并于七日内由水电段填写“给水事故报告”(机水报—4),逐级上报。
  一、重大事故:由水电段报分局,分局审查签注意见报铁路局,铁路局审批后以一份报铁道部备案。
  二、大事故:由水电段报分局,分局审批后以一份报铁路局备案。
  三、一般事故:水电段处理后,报分局、铁路局备案。
  四、故障:由生产班组进行分析登记,并报领工区(车间)、水电段。
  五、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按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办理。
  第40条 对防止事故和抢修事故有贡献者,应予以表扬或奖励;对事故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以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隐瞒事故者,应严肃处理。
  第41条 为了迅速处理水道事故,保证供水安全,水电段应储备必需的水道设备备用配件(按固定资产办理),以供抢修使用,并应及时补充,其储备定量见附件五。
  第42条 为保证供水、人身及设备的安全,铁路局应根据季节气候的特点,组织分局、水电段及时做好防寒、防洪、防风、防旱、防震的准备、检查、验收等工作。
  一、防寒:根据给水站过冬防寒办法(附件六)的要求,及时作好人员培训、设备整修、材料、燃料储备等工作。
  二、防洪、防风、防旱、防震,应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注意气象、震情预报,掌握天气变化等情况,并事前做好抢修设备的检查和材料、劳力等准备工作。

第六章 供水用水

  第43条 铁路运输给水应以保证铁路运输生产用水为主,并供给铁路内必需的生活和工业生产用水。对路外用水一般不予供应,如能力有较大余量时,可酌情供给少量用水。
  第44条 凡申请用水或新接水管时,应由用水单位向水电段提出“用水申请书”(机水报—5),其批准权限如下:
  一、路内生产、生活用水或新接水管时,直径25毫米及以下的由水电段审查,报分局批准;直径25毫米以上的由分局审查,报铁路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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