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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机车验收规则

  各铁路局机务段、配件厂设铁路局驻段、厂验收室,具体执行机车、配件的验收工作。
  第7条 部驻铁路局、工厂验收室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团、工会的组织关系和活动,人事档案管理等,委托所在铁路局、工厂党委领导;部驻工厂验收室的技术业务工作,委托部机务局领导,部驻各铁路局验收室的技术业务工作,在各该局领导下和部机务局验收室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8条 部驻各铁路局、工厂验收人员的任免、调转、奖惩等事宜,按部(78)铁辆字1501号文件的规定办法办理,由铁道部机务局负责;驻各铁路局机务段、配件厂验收人员的任免、调转、奖惩、工资调整由各铁路局负责。

第二章 验收室的编制定员和验收人员的选任

  第9条 验收室的编制定员:
  部各直属工厂的机车验收室设主任、乘务员指导员(机车车辆机械工厂、电机工厂除外)和验收员。各铁路局验收室设主任和验收员。
  验收室的定员,必须贯彻质量第一和精兵简政的原则,组成一个精干有力的班子,能够劳逸结合,满足建立正常生产秩序的要求,胜任代部验收机车、配件的任务,为提高质量,保证安全、效率,提供组织基础。
  定员的确定,要根据机车结构繁简、机车类型(蒸汽、内燃、电力)、任务大小、生产班次、验收范围以及重建验收室以来的实际体验,由各工厂与驻厂验收室查定定员,报铁道部核备;各铁路局由机务处、驻局验收室会同有关单位查定定员,报铁路局核批。
  第10条 验收室主任、验收员要保持稳定,铁路局、工厂验收人员,未经上一级验收室同意,均不得任意抽调、离开验收工作岗位从事其他工作。
  第11条 各级验收人员的选任:
  一、各级验收人员由政治思想好,坚持原则,联系群众,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熟悉机车、配件构造、性能、修造工艺,运用技术知识的干部(技术员、工程师)或具有中专水平以上的司机和生产工人担任。
  二、各铁路局、工厂验收室主任要以处级(相当副厂级)或科级干部担任。路局所属各机务段、配件厂验收室主任,应以科级(三等段可设股级)技术干部担任。
  三、驻厂验收室乘务员指导员,要有一定政治工作经验和技术业务水平的党员干部担任,在验收室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12条 验收人员原有的技术职称继续保留,以后按照技术人员晋升的规定在所在单位考核晋升;没有技术职称的,也可根据本人要求,按照有关的规定在所在单位进行考核,报任免机关批准,确定技术职称。验收员应参加路局(段)、工厂内外有关科技活动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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