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电力机车:
1.牵引电动机单机试验。
2.主变压器(牵引变压器)试验。
3.轮对竣工及台架试验。
4.主车架、转向架构架竣工。
5.转向架组装竣工。
6.机车落成后的静态试验。
7.路线试运转。
除上述范围外,验收室可根据用户反映的质量薄弱环节与工厂另订验收的工序或项目,直到质量薄弱环节消除为止。
工厂生产的供外配件,按照部规定和厂、验双方商订的范围进行验收。对规定范围以外的,验收员可有计划的进行抽查。
二、各机车车辆机械工厂、电机工厂,要贯彻加强零、部件验收原则,厂、验双方在部规定和合同规定项目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验收范围。范围以外的可进行抽查。
三、各铁路局机务段、配件厂的机车、配件验收范围,机务段按段修规程验收。局属配件厂按上级规定的产品目录验收。尚无验收范围的,按所在单位与验收室共同制订的范围验收。然后由所在单位汇编报各该局核备。
第16条 验收标准:
国标和部标,是厂验双方必须遵守的技术标准。厂标必须保证达到国标和部标的技术要求,并认真考虑用户的工艺便利。
一、新造产品,按照部审批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有关规定作为验收的依据;产品图纸未经部审批,但产品已经部级鉴定同意批量生产,其重要结构、零部件的设计图纸,需要更改时,须与验收室商量,必要时须报部审批;技术依据不足时,工厂可编暂行技术文件,征求验收室同意,报部核备,暂作为验收依据。
二、机车修理按厂、段修规程进行验收。目前尚未制订厂、段修规程的内燃、电力机车,由所在工厂、机务段参照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和其他机型的规程,制订暂行规程,征求验收室同意,分别报部或铁路局核备,作为验收依据。
三、供外机车配件,需要进行装车性能试验的主要零、部件,必须按照试验大纲进行台架试验,经检查人员检查合格后,进行验收。若技术标准短缺时,可按上述第十六条一、二两项办法处理。
四、各级验收室,要积极支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在装车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试验,需经装车进行试验的,应与验收室取得联系,指定专机进行,并在机车履历簿内注明。其中关系运输安全的,厂、验双方须报部核备。
五、对于革新、改造、科研的项目,要装车经过一定走行公里考验的,必须先在车下经过规定的程序进行试验合格,在装车时要提出试验规范,通知验收室,指定专机进行,并在机车履历簿内注明。考验合格后,并由局、厂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鉴定,经报部批准后方可普遍推行。机车是牵引列车的动力,为了确保行车安全,不准边试验,边生产,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