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车送修时,须有火回送。并不得拆换任何配件。
二、送车乘务员应按洗炉作业规定进行整备作业,并与洗炉组办理交接。
三、架修机车自交车时起,应于二十四小时内离开承修段。并将填写完了的机车履历簿及验收记录由接车司机签收带回。
配件互换
第25条 配件互换是提高质量、实现工艺修车、缩短停修时间、组织均衡生产的有效措施。
配件成组互换,可对零部件实行等级加工、批量生产、充分发挥机械效率,为修旧利废、节约原材料,组织专业化生产创造条件。
为实现配件互换检修,机务段检修车间除设架、洗修综合组外,应按机车零部件的分类,组成蒸汽、机械、走行、锅炉、水泵、制动、电机、压油机、加煤机及给水预热装置等专修组、配件组和备品组。
互换配件应由技术较高的机车钳工修理,并配齐质量良好的各种配件试验装备,上车前要经过机能试验。等级加工的零部件要集中管理,建立领用及保管制度和质量验收制度。
配件互换须纳入架、洗范围,根据需要逐步扩大互换品种。
第26条 配件互换范围由铁路局制定。制定的原则:
一、要贯彻配件的通用化、标准化,认真执行国家和部颁标准。
二、有利于缩短架、洗修停时,提高检修效率。
三、有利于执行检修工艺,提高检修质量。
四、有利于架、洗修组内平行作业和辅助加工的均衡生产。
第27条 机务段每年要根据机型、任务量、配件修复周期的变化,本着少占用国家资金的原则,查定一次互换配件的储备定量,报铁路局批准后,及时进行补充或调整,保证架、洗修互换的需要。互换配件报废时,要及时进行补充。
第28条 铁路局要根据部定配件生产供应范围,积极组织配件生产,发展专业化、集中修,使机务段的配件生产逐渐减少。凡局管内各机务段所生产的相同规格及品种的配件,铁路局要逐步集中起来,由一个单位生产,供应各段。
铁路局配件厂,须把机务段集中生产的配件,纳入生产范围,供应机务段的需要。
机务段配件生产范围,由铁路局根据配件厂和机务段的技术设备条件按下列原则制定:
一、机务段生产的配件主要是利材性的和个别零小配件。
二、部、局配件厂生产的配件均应为成品或半成品。
三、商品性零配件和五金类,如螺栓、螺母、开口销及管子零件,机务段不应生产。
第29条 互换配件生产程序:
一、拆卸:由架、洗修组负责拆卸,按规定时间、地点,办理交接手续。
二、修理:须按工艺标准,按修复周期计划及时进行修复。
三、检验:配件修理过程中要认真执行班组之间、工序之间的自检和互检制度,组装后须经专职人员进行检验。需要进行性能试验的配件应在试验台试验,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
四、保管:经验收合格的配件由专修组、备品组或配件组送交互换配件保管地点保管,不便于集中的大型配件,可存放指定的适当地点。
互换配件应设专人管理,应做到:
1.掌握良好配件保有量,作好互换配件周转记录。
2.经常保持配件整齐、清洁、完整。
3.由专人将互换配件及时送到架、洗修组工作地点。
五、安装:由分工拆卸的小组负责进行安装。
第30条 机务段检修车间负责计划调度的技术人员(定员根据任务确定),要切实做好互换配件和段制品配件检修计划,组织均衡生产,合理安排各种机械机床加工。加工顺序是:有火机车配件、架、洗修现车配件,互换配件、段制配件,其他及外委配件。
一、大型配件修复月计划和小型配件互换月计划,应根据机车架、洗修月计划,互换配件修复周期,洗修机车配件轮换周期编制。
二、段制品月计划,根据库存定量要求补充的数量、技革、工具及外委加工项目编制。
三、利材月计划,根据机务段利废范围,利废材料来源和利材组生产能力编制。
以上三种月计划应于月度开始前五天编出,经机务段长批准后,于月度开始前三天下达到班组。
四、为保证计划的实现,负责计划调度人员须做到:
1.及时掌握大型互换配件修复进度和小型互换配件保有量。
2.做好日班计划,安排好机床加工、锻冶等有关工组的工作进度,保证月计划任务的实现。
第31条 各种机械机床加工须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要主动配合架、洗修机车进度,按计划完成配件加工任务。
二、积极采用新技术,不断革新刀具、卡具、量具。按加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三、加工的配件须符合图纸、检修工艺的要求。要经济合理地使用有色金属和原材料。
四、贯彻负责制,实行定机、定人、定活的制度,要精心保养设备,充分发挥其效率。
质量分析
第32条 机务段要贯彻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负责制,正确掌握机车技术状态,积累技术资料,按规定填写各项检修记录、机车履历簿及表报,并经常组织技术人员学习国家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部颁标准和各项技术纪律,要认真做好年、季、月度检修质量分析和机破、临修、超范围修等专题分析。通过分析,制定技术组织措施;总结交流先进技术经验;针对生产关键,开展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活动,不断提高机车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同时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第33条 机务段必须建立质量分析制度。质量分析分为定期分析和专题分析。